第一章 导论

一 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一)研究缘起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历了40年的发展和巨变后,今天的中国从经济体制到社会结构,从社会治理模式到社会心理状态等方面都体现出了这种变迁所带来的显性和隐性的变化。法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纠纷制止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经历了40年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制和法律运作机制,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得到了极大增强。但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调解纠纷的实践中,普通民众和学者们越来越感到法律的无力,甚至发现社会治理中出现了某种困境。我们也并没有从现代法治中看到一个更加平和的社会,反之,不断增多和加剧的民间纠纷、冲突事件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在这场法治现代化的改革中,国家所大力推行的法治和人们理解并遵循的法主要指称的是国家法,它是建立在现代社会基础上的。现代社会以城市社会为代表,其社会成员的异质性高、流动性强,人们以业缘关系为纽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短暂、片面、工具理性为特征。相对应的,现代法律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往往是以判出输赢、胜负为最终结果。它只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判决,判出谁赢谁输,至于该如何恢复被纠纷或冲突破坏的社会关系,则不属于它关心的范围。在中国,近几十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截至2017年末,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即城镇化率)为58.52%。虽然“民工潮”让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家乡进城打工,但是依托在固定土地上的家和田,仍然像风筝线一样牵着他们的心。农村社会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社会流动性小,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为长久、全面,人们奉行价值理性。因此对发生在农村社会里的纠纷,并不能仅凭现代法律来对当事双方判个输赢、胜负就算完结,而如何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如何让产生矛盾的当事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结果,才是农村纠纷解决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化、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际关系日趋理性化,村落共同体逐渐解体、传统权威日益衰落等多方面因素造成了农村纠纷增多、传统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失效等问题,吸引了众多学者对农村纠纷问题的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法学领域的研究多集中于探讨调解与非诉讼机制在中国法律体系内的位置,试图将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纳入以国家法为主的法律体系。社会学和人类学对纠纷过程的关注,将纠纷的解决从一个静态的制度性问题转化成一个动态的社会行动过程。他们通过一个个具有“故事性”的案例,为大家呈现了本土的地方性知识与现代性知识的冲突与融合,通过这些案例展示出超越法律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让我们看到在真实的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多元纠纷解决渠道。无论是从制度层面探讨纠纷解决机制,还是从实践层面分析纠纷解决的案例,都是将纠纷解决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而进行的。在这种研究视角下,我们看不到那些隐藏在“纠纷金字塔”(dispute pyramid)[1]底层没有被解决掉的纠纷,即始终存在于纠纷当事人的生活之中,却又无法提升到更高一层的司法程序的纠纷。博登海默曾指出“如果一个纠纷根本得不到解决,那么社会机体上就有可能产生溃烂的伤口”。在本研究中,笔者选择的就是这些“溃烂的伤口”[2],即无法被例行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消化和解决,最终“溢出”纠纷解决机制演变成“命案”的纠纷。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将研究的目光投在了那些“民事转刑事”的案件上,即从“纠纷金字塔”的底层跳出来,以一种激烈而悲剧的形式直接进入国家司法程序中的另类纠纷,透过对案件的回溯,追踪“曾经”的纠纷,以当事人的视角去了解农村女犯们对问题的看法、她们为纠纷解决所做出的努力以及纠纷解决失败的原因。

(二)问题提出

对纠纷的研究,极少有学者注意到纠纷过程中的性别差异。对农村的纠纷研究,多数学者往往笼统地将家庭整体看作纠纷单位或者直接把男性作为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研究。针对主流的社会科学研究长期忽略、曲解女人或是将女人边缘化的现象,女性主义者们大声疾呼,性别并不仅仅是一种生理上的差异,更是一种建构的社会行为。尽管农村的纠纷常常以家庭的形式呈现,但是在纠纷过程中乃至在日常生活中,男女所承受的压力和社会文化、心理、经济、政治等环境对男女的塑造与影响是不同的。

20世纪80年代后期特别是90年代以来,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尤其随着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曾经长期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开始向城市流动,形成了一股所谓的“民工潮”。传统的男耕女织模式,变成了丈夫外出打工赚钱,妻子留守农村照顾家庭的“男工女守”模式。段成荣等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数据推算,全国20~59岁女性人口为41742.6万人,按照比例推算可得,2015年留守妻子的规模为3044万人,其中农村留守妻子约1717万人。[3]由于丈夫外出,妻子挑起了家庭中的生产劳动、子女教育、老人照料等重担,成了农村家庭中的“一家之主”。相对于男性,农村女性们对农村的这块土地有着更强烈的依赖性,对生活于其中的农村社会有着更加深刻的情感。对她们来说,这个乡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有着更加明显的初级群体社会关系的特征——情感性、全面性、持续性。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变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女性犯罪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其中由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显著增加。根据笔者2008年在H省女子监狱的调查,最近几年监狱新增加的女性犯罪案件中由宅基地划分、水渠引流等问题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比例明显上升,而这类案件以往主要集中在男性犯罪者身上。这类犯罪案件在女犯中所占比例的上升,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农村女性历来都是“吃苦耐劳,隐忍善良”品质的化身,站在笔者面前的一个个服刑人员,看起来也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村妇女形象,让人很难将她们与“杀人犯”这样的标签联系起来,而这些案件的起因都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家务琐事或邻里纠纷。那么为何这些在我们看来不值一提的小事最终却演变成了流血事件,使得纠纷双方都付出了生命或自由的代价?问题是如何累积的?事件是如何发生、发展的?身在其中的当事人都经历了什么?她们曾有过怎样的努力和抗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正式的法律案卷中找寻答案,而对当事人的关注和理解,却恰恰是人类学研究的旨趣。如斯宾诺莎(Spinoza)在谈及犯罪问题时所说:“既不要谴责,也不要嘲笑,而要努力理解。”[4]在本研究中,笔者通过女犯的口述,追溯事态的发展过程,从而勾勒出农村纠纷发生、发展、解决的脉络。人类学的主客位方法贯穿全文,通过观察和参与农村妇女的实际生活,通过琐碎的生活细节洞察人们生活的逻辑,以期了解当事人的处境以及对问题的理解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