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 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

(一)准予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不准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三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本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接受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