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总则》: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

《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宪法〕

《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3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

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

第2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

1.《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

第4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

第5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宪法〕

1.《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9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法律〕

2.《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第6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1.《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

第92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94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

第2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

第3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