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小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小节 监护

第三小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小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法人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营利法人

第三小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小节 特别法人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第五节 民事权利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意思表示

第三小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小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节 代理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委托代理

第三小节 代理终止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九节 诉讼时效

第十节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小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小节 动产交付

第三小节 其他规定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节 相邻关系

第八节 共有

第九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节 居住权

第十五节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节 抵押权

第一小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小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节 质权

第一小节 动产质权

第二小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节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节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节 买卖合同

第十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节 赠与合同

第十二节 借款合同

第十三节 保证合同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节 租赁合同

第十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节 保理合同

第十七节 承揽合同

第十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节 运输合同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客运合同

第三小节 货运合同

第四小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节 技术合同

第一小节 一般规定

第二小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小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小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节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节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节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节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节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节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节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节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节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节 肖像权

第五节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节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家庭关系

第一小节 夫妻关系

第二小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节 离婚

第五节 收养

第一小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小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小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损害赔偿

第三节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产品责任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节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节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