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①它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不属于经济基础范畴。②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③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规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④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在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从而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后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目前尚未被立法部门所认可和接受,仍属学理概念。在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按照其职权性质可分为四类:①综合经济调控机关,是指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由计划、财政(含税务)和金融三大部门组成。②行业管理机关,是指农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的主管部门,相当于过去的部门主管机关,但其在设置和职能上与之有重大不同。行业管理机关今后将不再具体、直接指挥和支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提出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应的行业发展规划,用以指导、帮助企业;同时,它还要指导在今后的行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工作。③经济监督机关,主要是指统计、会计、审计机关。它们主要通过统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经营。④市场管理执法机关,是指对企业在市场中交易和竞争行为直接进行监督管理的经济管理机关。市场管理机关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市场中的交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违规经营,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企业、社会组织拨款设立的从事文教、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社会团体是由公民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共事务、学术研究、宗教事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党团组织、工会、妇联、学术团体等。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参加者,是民法主体中最主要的主体。但也不能否认,当自然人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自然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是一个十分庞杂的概念,我们大致可以把它归纳为以下几类: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包括决策权、资源配置权、指挥权、调节权、监督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指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是指人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4)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的权利。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享有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主要有: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济计划、全面履行协作义务、依法纳税、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在这些义务中,有的是每一个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有的是部分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有的是经济法主体对国家承担的义务,有的是经济法主体之间承担的义务。但必须强调,国家规定的各类经济法主体的义务,对于有关经济法主体来说,都是必须履行的,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之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

(1)物。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物和人工制造物,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行为。它包括国家的市场管理行为、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等。

(3)智力成果。它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商标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益重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直接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后,才能使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②经济法律事实,即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事件。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又称相对事件,相对事件虽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2)行为。行为是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