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研究经济法概念的重要性

经济法的概念有两种含义。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经济法是一门以经济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即经济法学,例如各类高等院校开设的经济法学课程,就是从这一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的。这一点,在法学界上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经济法同民法、刑法一样,是指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是从后一含义上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以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但他们所说的经济法一词,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直到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为了恢复和调节本国经济而颁布的《煤炭经济法》中所使用的经济法一词,才接近于现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

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但对经济法的性质、内容、调整对象等基本问题尚无统一看法。深入研究并准确理解经济法概念,对于健全我国经济法制、发展经济法科学有重要意义。因为经济法的概念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首要问题,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有利于经济法的制定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经济法的实施;同时,只有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才能搞清楚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产生和发展、体系和内容、地位和作用等基本问题,才能更好地进行经济法各个组成部分的深入研究,搞好经济法的教学工作。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所谓经济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它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如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而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该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仅仅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还是不够的,因为其他法律部门也调整一部分经济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必须明确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究竟是哪些,才能把经济法同民法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区别开来。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该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常我们讲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只是就国家的本质而言的。就国家的职能而言,管理社会经济事务是其重要职能。在现代社会,不论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还是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运行都不能没有国家协调。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当然经济运行有自己的规律,国家不能凭主观意志随意干预经济运行,而只能发现、认识和利用规律,力求把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客观规律的轨道上。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就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定义

根据我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可以把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我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宪法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等。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国家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

法律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例如经济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1],等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经济法大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因此,行政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六)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

(七)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八)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三、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这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重要地位的确立,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第一,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需要国家以社会代表者的身份,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和宏观调控,以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目标,从而形成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有显著的不同。

第二,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只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协调与管理的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其范围是特定的,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因此,它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二)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培育合格的、活跃的市场主体,奠定发展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是构成市场的基本细胞。没有真正充满活力的企业,就没有真正发达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法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主体法,通过规范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确立了各种企业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为它们真正享有完整、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提供了保障;使它们在市场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自主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既求得自身的发展,又促进整个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增长。

市场经济主体法的建立和各种主体的形成,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提供了多样化的形式,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为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模式,为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有助于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使各种生产因素能自由流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经济法,可以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垄断,最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有助于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自身有其薄弱环节和消极面,市场调节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它是一种自发的、事后的、盲目的调节机制。为了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就要通过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的运行,并要在市场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其自觉的、事前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在市场中的行为,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体现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精神。

在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时,必须依法进行。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保证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秩序。在这些方面,经济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有助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坚持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吸引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对外贸易、税收、金融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利用外国资金、资源、技术和管理经验,开拓国际市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经贸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注释

[1]为行文及阅读方便,本书所涉我国的法律及法规名称中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均统一省去,简写为《×××法》《×××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为《商业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