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录用通知的约定及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该在录用通知中做好约定,防范风险。

一、发录用通知的注意事项

(1)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就会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如操作不当就会发生风险。录用通知在民法上属于“要约”,只要求职者对录用通知做出回应,用人单位就有责任履行其中承诺。

(2)除录用通知书上明确可以撤销或撤回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就属于单方面撤销合同,如求职者证明因用人单位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录用通知只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如求职者没有表示接受,求职者就不受录用通知书法律约束。

(4)《录用通知书》经常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因此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以劳动合同为准。

(5)企业尽量避免发出《录用通知书》,可采用电话联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

二、企业如何核实求职者是否解约?

(1)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在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可做背景调查以了解是否存在未了结事宜,如住房、培训、违约金等,以及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保密协议;

(3)如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又迫切需要这样的人才,应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劳动者入职的书面证明;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如果是一定要使用该人员,但是没有办法获知他的劳动关系的情况,可以让员工写明与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明,同时让其在填写入职资料时将填写的经历填写在入职前已经与相关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时间,同时在入职表后面一定要注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除录用通知书上明确可以撤销或撤回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否则就属于单方面撤销合同,求职者证明因用人单位违约行为遭受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时的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将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明:一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让员工确认;二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示让员工确认。

四、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担保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在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他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也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担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