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立法目的】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审计报告义务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为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履行审计监督责任,《审计法》除设定了我国独特的审计处理处罚机制外,通过审计报告实现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我国《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分别提交“两个报告”:一是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二是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业界称之为“两个报告制度”,在学理上统称为“审计报告制度”,其内容分别由本条和第19条进行规定,审计报告制度对提高审计监督治理效果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

本条对“两个报告制度”中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作出了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反映的是我国立法机关对政府(审计)工作的监督。“审计工作报告”本质上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实际上也是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本条从对象、内容、时间和重点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对象和内容上看,审计报告的重点是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从时间上看,审计机关必须每年进行披露——履行审计报告义务。

为了保障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更好地履行审计报告义务,《审计法》不仅规定审计报告的对象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特别规定:第一,“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二,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如此,大大强化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一是审计监督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直接转化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当然,《审计法》并没有对“必要时”进行明示性规定,需要后续相关立法进行细化和列举,明确适用情形,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样既可以避免权力机关监督的废置,又可以避免权力机关监督可能出现的滥用,在权力机关与审计机关之间形成良好的制衡和促进关系。二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还因此负有整改和处理并进一步就此进行报告的法定义务。

本条对审计对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定了法定反馈义务: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单纯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转化为行为矫正,体现了法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和调整机能,大大加强了审计监督的力度,为审计监督的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避免了“屡审屡犯”、浪费审计资源的现象,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明确提出了审计整改制度,比《审计法(2006)》第4条第2款的表述[39]更加明确和有力,有利于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本条明确将审计整改情况正式纳入审计报告制度,今后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将属于法定报告内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123条对审计整改制度有相应规定,通过实践反复检验后加以提炼并修入《审计法(2021)》,其地位得以提升,拘束力得以增强。

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最重要的法定责任。本次修改增加了审计机关对决算草案的监督责任,拓宽了审计对预算的监督范围,落实了我国预算法加强对预算监督的规定,也对审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修改还增加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的监督,体现了新时代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本条应当结合第52条的规定进行理解,第52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以及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履行整改义务时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并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如何运用进行了规定。

【理论分析】

现行预算执行监督制度是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以来逐渐形成的,对于审计监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屡屡出现财政资金违规、违法使用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问题。其浓厚的行政主导色彩更适应计划经济以及改革开放初期以经济建设为主的发展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改革的方向是实现预算执行监督制度从行政机关主导向权力机关主导转型;审计机关脱离本级政府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40]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然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预算制度[41],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审计法》和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第92条均规定了内置于政府的审计监督。[42]

基于此种政府自我监督模式所存在的弊端,本次修法尤其注重从外部权力制衡的角度予以平衡,适当强化了权力机关在预算监督(有关预算的审计结果利用)中的作用。本次修法从审计组织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审计机关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横向关系,其具体机制有三:

第一,政府机关的法定报告义务。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提出本级审计机关每年就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报告的法定义务。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权。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的决议权。

第三,政府机关就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法定报告义务。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43]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法定义务。

【案例与实践】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审计厅《关于1998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审计厅副厅长高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审计部门在对1998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审计查出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的问题十分严重。为了严肃法纪,巩固审计成果,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省人民政府对这次审计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对预算执行中一些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查处和整改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依法治省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这次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加强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进一步增强财经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理财;要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理财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三、审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理审计查出的各种问题。要继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各项审计监督工作,维护经济秩序,为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这次审计查出的涉及本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监督。要加强舆论监督,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五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监督的改革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开展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等监督的重要方式。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原则,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人大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审计整改监督工作,深化拓展监督内容,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健全规范制度机制,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省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二、省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部署,聚焦审计查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结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确定跟踪监督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部门单位,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深入开展跟踪监督。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着重从政策制定、制度执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落实等环节,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深入查找原因,跟踪监督整改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部门单位的报告和专项审计整改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应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可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深度,增强监督效果,督促整改落实。专题询问每届至少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结果向省委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委组织部通报。

四、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监督审计整改情况,应选取典型案例,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调阅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深入剖析原因,助推问题整改。必要时,可以联合省审计机关进行监督。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下级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实现各级人大监督工作联动,形成监督合力。

五、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加强预、决算和预算执行审查监督,推进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在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中,应就做好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在开展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中,应将上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推动解决问题,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推进省人大预算和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与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建立审计整改在线监督平台,拓展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审查监督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六、结合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推动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进一步发挥专项审计对省人大常委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支持作用。国有资产审计及整改问责情况应作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七、发挥代表和第三方专业力量作用。可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代表、相关专业领域代表等,参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工作,也可通过人大代表履职平台、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组织高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对审计整改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评估,供常委会参考。

八、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审计监督结果的运用。

督促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

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监督和支持有关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查或约谈。

督促省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对审计查出体制机制性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完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推动省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与预算安排和政策完善挂钩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做深做实审计“后半篇”文章,及时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将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纳入督查范围。

省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责任清单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制度,加强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切实减少“屡审屡犯”问题,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

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做到按时整改、应改尽改。

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的详细材料。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