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法的理论与制度实现:以《审计法》的修正为背景
- 胡智强
- 2334字
- 2023-04-21 20:25:16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立法目的】
本条是从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审计法治总体要求进行的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以及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3份立法文本均有几乎一样的表述,体现了我国一脉相承的审计法治精神。
【条文解读】
本条第1款是对审计法治的总体要求。审计法治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意义上的审计法治包括审计主体(审计机关与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与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审计法治包括审计程序和审计法律责任。新修正的《审计法》在总则和各章分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总则第1条规定了审计法的立法目的,第2条规定了党对审计监督的领导。本条即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规定,起到具体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便将审计法治精神的总体要求贯穿于审计法体系之始终,指引整个审计立法。
本条第2款对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执法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包括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理处罚,审计评价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据《审计法》赋予的法定职权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的实现形式是审计决定,并以审计决定书等法定审计法律文书[31]为载体。
审计机关有权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并依据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做出审计决定,并制作审计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第40条的规定[32],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后,可以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处罚的决定书和审计建议书。
【理论分析】
我国的审计法包括审计组织法和审计行为法两个方面,“调整行政机关设置、地位和职责及相互关系的法属于行政组织法,规范法律主体行为的法属于行为法,规范司法和仲裁程序的法属于裁判法”[33]。从组织法的角度看,审计组织关系包括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两类。由于我国是行政型审计体制,“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34]。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双重领导体制的优越性,审计法首先确定了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纵向关系,包括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政治把关、业务领导、人员、信息和资源的流动;另外,审计法也确定了审计机关与本级人大和人民政府之间的横向关系。
目前,在我国的审计立法中,对纵向审计行政关系所涉较多,但《审计法》对横向审计法律关系的规范依然是一个弱项。“行政机关之间横向关系组织法规则的缺失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间的横向沟通机制,有的是法律创设的,但更多的则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的。”[35]现实生活中,我国跨地区的审计项目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以及本次《审计法》修正中尤为重视的重大政策跟踪审计[36]、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审计等,以及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协作制度[37]等审计监督形式的出现,强调了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队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等。诸多制度的创设与完善均表明我国横向审计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迫切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本次《审计法》修正后,应当在相应的审计法司法解释、《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配套立法中予以补充、衔接和完善。
《审计法(2021)》第五章“审计程序”和第六章“法律责任”,属于审计行为法和审计裁判法方面的内容。审计行为法的具体机制形式众多,具体表现为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公文处理制度、审计征求意见机制、审计行政协议、审计协作制度、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移送制度等。审计裁判法的机制同样复杂,包括审计评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跟踪检查、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政府裁决、审计行政复议和审计诉讼等。这些制度一起构成了汉斯·凯尔森用集权和分权、静态和动态等经纬编织而成的审计监督秩序的复杂图景。
尽管审计组织法、审计行为法和审计裁判法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和强化关系,但它们必须自洽且相互之间有效衔接,才不至于出现结构失衡和功能紊乱,影响审计法治的实现。
【案例与实践】
审计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的税款和滞纳金如何征收入库
在审计实务中,特定对象的行为往往具有综合性,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会涉及审计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一般原则是: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执法,依据《审计法》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处罚。税务机关则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的税款、滞纳金进行处理。
对审计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滞纳金进行的处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计机关与税收机关的分工与角色问题。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而税务机关是税收的征收主体,两者明确分工、有序衔接,审计机关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入库。审计机关若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则属于行政违法,审计机关更不得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二是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将税款征收入库。三是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必要的协作。四是税务机关要将具体执法的结果及时回复审计机关。[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