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甲骨文隶作“”之字

吴丽婉

甲骨文有以下几个字形:,可分别严格隶定作“、倿”。陈剑在《释〈忠信之道〉的“配”字》一文中提到裘锡圭对这些字形的看法,裘先生认为殷墟甲骨文“”字及其异体“、倿”,应当释为“妃”。从辞例看,这些都是指祭祀用的某种牺牲。从字形看,是一男一女“一对”人牲,“一对”义跟“妃、配”的“匹配、配偶”义有密切联系[1]。此外,圆体类卜辞的(可隶作“㚢、倿”),《新甲骨文编(增订本)》也置于“妃”字下[2],是正确的。《合补》10650的,可隶作“㚢”,此版与《缀汇》16同文,相应之字即上述的“倿”,两者显然是一字异体,也应释作“妃”。

除上举字形以外,甲骨文里还有两个字形:(《合》14588,下文隶定作“”)、(《合补》10901,下文隶定作“”),我认为应该跟上举“妃”字是一字异体。兹略陈鄙见,以就教于方家。

,释文类工具书都是按原形摹写,或按字形严格隶定;字编类工具书均将此字单独置于某一字号。可见大家都认为此字未识。

,释文类工具书均释作“女人女”三字;甲骨字编均未收录此形,大概也是把它当作三个字。但将卜辞释作“弜女人女”,无法解读。把这个字形拆分为三个字,是因为字间刻写距离稍远。甲骨文有时会把一个字的各个偏旁刻写得较远,看似两个字,比如《合》33193的“(防)”字,“方”旁与“止”旁离得非常远,以致于以前常误作二字。“”三个偏旁离得稍远,不能作为释成三个字的理由。

以前我对于“”是一个字还是拆分为几个字没有比较明确的看法,在看到裘先生释“妃”的观点以及“”的字形以后,我觉得这个字应该与“”构意相同,都是“妃”字。

、倿”等字形都是以一男(字形中的“人”或“卩”)一女(字形中的“女”或“妾”)会意“一对人牲”。“”字左右从二人,中间从女;“”字与之相反,左右从二女,中间从人。两者的构意其实是相同的,都是左右两个相同的人,中间则是性别相反的一人,这与“妃”字用两个性别相反的人来表示“一对人牲”可以比拟。或许已释的“妃”字是用“一男一女‘一对’”来表示“妃”的“匹配、配偶”义,而“”则是用左右两个相同的人、中间一个与其性别相反的人来会此意。

在汉字里面,由同一偏旁组合的字常常含有“对、双”之义。陈伟武曾专门讨论同符合体字的形音义关系以及字义,这种形体结构的意义之一是“表骈偶义”[3]。陈先生所举字例里面,比如“玨”表示二玉;“朋”表示两串贝;“雔”表示双鸟,为“逑匹”本义;“孖”表示双生子。汉字是表意文字,用同一偏旁组合而成的形体来表示“成双成对”之义,非常符合汉字的表意特征。甲骨文表示“配偶”的“奭”字有等多种不同写法,“大”形腋下两物写法多变,但不变的是,左右两物总是相同的,“奭”字的“配偶”义或许与此有关。甲骨文字,旧释“竞”,近来王子杨改释作“丽(俪)”,象两个戴头饰之人偶对之形,表示比并、匹偶之义[4]。从形体结构来看,王先生的分析是有道理的。金文“”字,徐在国认为从二“不”,“不”亦声,疑为“副”字异体,“副”可用作量词,用于成对成套之物[5]。“”表示“成对成套”之义,固然与从“不”得声有关,但可能也与由二“不”组合而成的表意结构有关。

从形体结构分析,“”是有可能释成“妃”字异体的。但也不排除另有造字意图的可能。甲骨文去古不远,“在殷墟甲骨文里可以看到接近图画的表意手法的一些残余痕迹。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某些表意字往往随语言环境而改变字形”[6]。从二字的结构来看,也不能完全排除是用二男一女、二女一男来祭祀。

隶定作“、倿、㚢”之字在甲骨文中都是用作祭祀牺牲,兹选取一些典型辞例罗列于下:

(1)丁巳卜,其燎于河牢,沉。  《合》32161

(2A)王其侑母戊一,此受祐。

(2B)二。  《合》27040

(3)戊寅卜,侑妣庚五、十牢。  《合》32171

(4A)甲申,贞:其倿。

(4B)弜倿。  《缀汇》16

(5)[甲]申,贞:其㚢。  《合补》10650

(6)贞:用倿析。  《合》22036

(7)庚戌:惠㚢用析。  《合》21951+《乙》613+《乙》609[7]

”的辞例为:

(8)丙子卜,贞:、珏河。  《合》14588

(9)弜。  《合补》10901

(8)是用“”和“珏”祭河神,再结合字形,可知是祭祀所用人牲,这一点已有多位学者指出。(1)贞问将“”沉入河中祭祀河神,与(8)用“”祭祀河神相类。(9)的辞例与(4B)完全相同。从辞例看,“”与隶定作“”等的“妃”字用法相同,也说明有可能是一字。

将“”与“”看作一字,其实并非我一己之见,金祥恒早在1963年就提出这种观点[8]。或因其文在台湾地区发表,大陆较少关注,《甲骨文字诂林》失收此说,陈伟武在《〈甲骨文字诂林〉补遗》一文中已指出这一点[9]

金祥恒把“”释为“奴”。其文先讨论“”字,分析字形结构为“疑为男女二人也。,男奴也。,女奴也。……故知为一男一女也”,并释为“奴”,进而讨论“”字,“殆即从人从之伮。伮字虽不见于许书,然《集韵》尚有其字,注勠力也。一曰劲力。盖伮为隶役勠力或劲力而事事也。日本影印《篆隶万象名义》第八卷人部下有仅,乃都反,奴也。《集韵》云:‘与孥同,殆伮之省也。’……此片以伮为牲也。”[10]

其实在金祥恒之前,饶宗颐也对“”字作过考证,《甲骨文字诂林》亦未录。饶宗颐在1959年出版的《殷代贞卜人物通考》中将“”释为“奴”。他把本文(8)辞释写作“丙子卜,贞:(奴)珏,河”,并谓:“按此以璧及奴祭河……《说文》奴古文从人作㚢。此从二人。”[11]后来又对“”字作了补充:“唐写本《甘誓》:‘孥戮’,字作‘㚢’,与《说文》古文同。”[12]

两位先生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把“”释为“奴”,不同之处在于金祥恒除了释“”为“奴”以外,把“”也释作“奴”。

金祥恒和裘锡圭对“”的字形结构分析基本相同,均认为是一男一女,但考释意见不同。从辞例看,释“妃”或“奴”均讲得通。但如果把以上所有字形放在一起综合考虑形体结构,似乎释“妃”之说更合适。此外,甲骨文有一字作(《合》8251正),学者一般当作“奴”字,此字在卜辞中的意思不易理解,是否后世“奴”字,还有待验证。如果从文字发展的连贯性来看,似乎比“”更适合放进“奴”字的演变序列。

”是两个不被注意的字形,第一个历来被拆成三个字,第二个除了饶宗颐和金祥恒以外,似乎未见别人有明确讨论。而两位先生之说,半个世纪以来鲜为人知。本文把相关资料和考释意见汇集起来,略陈固陋,观点尚难完全证实,权当引玉之砖。

附记: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甲骨文对读材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2020CYY04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大数据、云平台支持下的甲骨文字考释研究”子课题“清华大学藏甲骨的综合整理与研究”(16@ZH017A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中文系、“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1] 陈剑《释〈忠信之道〉的“配”字》,原载《国际简帛研究通讯》第2卷第6期,2002年;后收入氏著《战国竹书论集》第20—2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2] 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增订本)》第68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
[3] 陈伟武《同符合体字探微》,原载《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后收入氏著《愈愚斋磨牙集》第244—245页,中西书局2014年。
[4] 王子杨《甲骨金文旧释“竞”之字皆当改释为“丽”》,《出土文献》创刊号第24—36页,中西书局2020年。
[5] 徐在国《谈铜器铭文中的“不 ”》,《纪念于省吾先生诞辰120周年、姚孝遂先生诞辰90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54页,吉林长春2016年7月10—11日。
[6] 裘锡圭《汉字的起源和演变》,原载《中国古代文化史(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后收入氏著《裘锡圭学术文集·语言文字与古文献卷》第12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7] 蒋玉斌《蒋玉斌甲骨缀合总表(300组)》第68组,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网2011年3月20日。
[8] 金祥恒《释“㚢”》,《中国文字》第12册第1—8页,台湾大学文学院古文字学研究室1963年。
[9] 陈伟武《〈甲骨文字诂林〉补遗》,原载《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73页,文史哲出版社1999年;后收入氏著《愈愚斋磨牙集》第2页。
[10] 同注⑧第5—6页。
[11] 饶宗颐《殷代贞卜人物通考》第270页,香港大学出版社1959年;后收入《饶宗颐二十世纪学术文集·卷二》第18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12] 饶宗颐《殷代贞卜人物通考》,《饶宗颐二十世纪学术文集·卷二》第7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