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文字研究(第三十四辑)
- 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等
- 3311字
- 2022-11-03 17:26:02
试说甲骨文隶作“、”之字
吴丽婉
甲骨文有以下几个字形:、、,可分别严格隶定作“、、倿”。陈剑在《释〈忠信之道〉的“配”字》一文中提到裘锡圭对这些字形的看法,裘先生认为殷墟甲骨文“”字及其异体“、倿”,应当释为“妃”。从辞例看,这些都是指祭祀用的某种牺牲。从字形看,是一男一女“一对”人牲,“一对”义跟“妃、配”的“匹配、配偶”义有密切联系[1]。此外,圆体类卜辞的、(可隶作“㚢、倿”),《新甲骨文编(增订本)》也置于“妃”字下[2],是正确的。《合补》10650的,可隶作“㚢”,此版与《缀汇》16同文,相应之字即上述的“倿”,两者显然是一字异体,也应释作“妃”。
除上举字形以外,甲骨文里还有两个字形:(《合》14588,下文隶定作“”)、(《合补》10901,下文隶定作“”),我认为应该跟上举“妃”字是一字异体。兹略陈鄙见,以就教于方家。
,释文类工具书都是按原形摹写,或按字形严格隶定;字编类工具书均将此字单独置于某一字号。可见大家都认为此字未识。
,释文类工具书均释作“女人女”三字;甲骨字编均未收录此形,大概也是把它当作三个字。但将卜辞释作“弜女人女”,无法解读。把这个字形拆分为三个字,是因为字间刻写距离稍远。甲骨文有时会把一个字的各个偏旁刻写得较远,看似两个字,比如《合》33193的“(防)”字,“方”旁与“止”旁离得非常远,以致于以前常误作二字。“”三个偏旁离得稍远,不能作为释成三个字的理由。
以前我对于“”是一个字还是拆分为几个字没有比较明确的看法,在看到裘先生释“妃”的观点以及“”的字形以后,我觉得这个字应该与“”构意相同,都是“妃”字。
“、、倿”等字形都是以一男(字形中的“人”或“卩”)一女(字形中的“女”或“妾”)会意“一对人牲”。“”字左右从二人,中间从女;“”字与之相反,左右从二女,中间从人。两者的构意其实是相同的,都是左右两个相同的人,中间则是性别相反的一人,这与“妃”字用两个性别相反的人来表示“一对人牲”可以比拟。或许已释的“妃”字是用“一男一女‘一对’”来表示“妃”的“匹配、配偶”义,而“、”则是用左右两个相同的人、中间一个与其性别相反的人来会此意。
在汉字里面,由同一偏旁组合的字常常含有“对、双”之义。陈伟武曾专门讨论同符合体字的形音义关系以及字义,这种形体结构的意义之一是“表骈偶义”[3]。陈先生所举字例里面,比如“玨”表示二玉;“朋”表示两串贝;“雔”表示双鸟,为“逑匹”本义;“孖”表示双生子。汉字是表意文字,用同一偏旁组合而成的形体来表示“成双成对”之义,非常符合汉字的表意特征。甲骨文表示“配偶”的“奭”字有、、、等多种不同写法,“大”形腋下两物写法多变,但不变的是,左右两物总是相同的,“奭”字的“配偶”义或许与此有关。甲骨文字,旧释“竞”,近来王子杨改释作“丽(俪)”,象两个戴头饰之人偶对之形,表示比并、匹偶之义[4]。从形体结构来看,王先生的分析是有道理的。金文“”字,徐在国认为从二“不”,“不”亦声,疑为“副”字异体,“副”可用作量词,用于成对成套之物[5]。“”表示“成对成套”之义,固然与从“不”得声有关,但可能也与由二“不”组合而成的表意结构有关。
从形体结构分析,“、”是有可能释成“妃”字异体的。但也不排除另有造字意图的可能。甲骨文去古不远,“在殷墟甲骨文里可以看到接近图画的表意手法的一些残余痕迹。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某些表意字往往随语言环境而改变字形”[6]。从二字的结构来看,也不能完全排除是用二男一女、二女一男来祭祀。
隶定作“、、倿、㚢”之字在甲骨文中都是用作祭祀牺牲,兹选取一些典型辞例罗列于下:
(1)丁巳卜,其燎于河牢,沉。 《合》32161
(2A)王其侑母戊一,此受祐。
(2B)二。 《合》27040
(3)戊寅卜,侑妣庚五、十牢。 《合》32171
(4A)甲申,贞:其倿。
(4B)弜倿。 《缀汇》16
(5)[甲]申,贞:其㚢。 《合补》10650
(6)贞:用倿析。 《合》22036
(7)庚戌:惠㚢用析。 《合》21951+《乙》613+《乙》609[7]
“、”的辞例为:
(8)丙子卜,贞:、珏河。 《合》14588
(9)弜。 《合补》10901
(8)是用“”和“珏”祭河神,再结合字形,可知是祭祀所用人牲,这一点已有多位学者指出。(1)贞问将“”沉入河中祭祀河神,与(8)用“”祭祀河神相类。(9)的辞例与(4B)完全相同。从辞例看,“、”与隶定作“”等的“妃”字用法相同,也说明有可能是一字。
将“”与“”看作一字,其实并非我一己之见,金祥恒早在1963年就提出这种观点[8]。或因其文在台湾地区发表,大陆较少关注,《甲骨文字诂林》失收此说,陈伟武在《〈甲骨文字诂林〉补遗》一文中已指出这一点[9]。
金祥恒把“”释为“奴”。其文先讨论“”字,分析字形结构为“疑为男女二人也。,男奴也。,女奴也。……故知为一男一女也”,并释为“奴”,进而讨论“”字,“殆即从人从之伮。伮字虽不见于许书,然《集韵》尚有其字,注勠力也。一曰劲力。盖伮为隶役勠力或劲力而事事也。日本影印《篆隶万象名义》第八卷人部下有仅,乃都反,奴也。《集韵》云:‘与孥同,殆伮之省也。’……此片以伮为牲也。”[10]
其实在金祥恒之前,饶宗颐也对“”字作过考证,《甲骨文字诂林》亦未录。饶宗颐在1959年出版的《殷代贞卜人物通考》中将“”释为“奴”。他把本文(8)辞释写作“丙子卜,贞:(奴)珏,河”,并谓:“按此以璧及奴祭河……《说文》奴古文从人作㚢。此从二人。”[11]后来又对“”字作了补充:“唐写本《甘誓》:‘孥戮’,字作‘㚢’,与《说文》古文同。”[12]
两位先生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把“”释为“奴”,不同之处在于金祥恒除了释“”为“奴”以外,把“”也释作“奴”。
金祥恒和裘锡圭对“”的字形结构分析基本相同,均认为是一男一女,但考释意见不同。从辞例看,释“妃”或“奴”均讲得通。但如果把以上所有字形放在一起综合考虑形体结构,似乎释“妃”之说更合适。此外,甲骨文有一字作(《合》8251正),学者一般当作“奴”字,此字在卜辞中的意思不易理解,是否后世“奴”字,还有待验证。如果从文字发展的连贯性来看,似乎比“”更适合放进“奴”字的演变序列。
“、”是两个不被注意的字形,第一个历来被拆成三个字,第二个除了饶宗颐和金祥恒以外,似乎未见别人有明确讨论。而两位先生之说,半个世纪以来鲜为人知。本文把相关资料和考释意见汇集起来,略陈固陋,观点尚难完全证实,权当引玉之砖。
附记: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甲骨文对读材料的收集、整理与研究”(2020CYY040)、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大数据、云平台支持下的甲骨文字考释研究”子课题“清华大学藏甲骨的综合整理与研究”(16@ZH017A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中文系、“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