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企业对员工离职后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享有专利权?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23条;《专利法》第6条

解读与适用

随着知识产权在竞争中所发挥作用越来越大,企业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投入和管理,尤其是涉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对技术人才的争夺也日趋激烈,由此引发了大量的专利权属纠纷。对企业而言,技术人员在离职后申请的专利需满足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的要件,才能享有该专利权,否则专利权将由发明人享有。

《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因此,如从专利申请日倒算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不满1年内作出的,与其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将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而由单位享有专利权。关于与原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关联度,往往需从员工的本职工作或所履行的单位交付的任务中是否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者密切相关的研发工作任务等进行判断,在原单位无法证明员工职责范围或者接受研发任务的情况时,一般难以认定构成职务发明。

特别提示

如果员工在离职前在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中承担了原单位的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在离开原单位时虽然该项目尚未完成,但已经获知了有关进展情况或者阶段性成果,则其在离开原单位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往往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这些发明创造一般应归原单位所有。因此,诉讼中,原单位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通过主张发明创造与原本职工作或单位在技术领域、业务领域上相同或接近,从而要求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从员工职责范围及具体履行情况或者接受研发任务且具体实施的方面入手进行举证。

(编写人 陈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