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多付货款,能否要求收款方退回多收的货款?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22条

解读与适用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方因失误多支付货款,另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情形。不当得利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因财产变动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为调节这种不公平现象,《民法典》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在受损失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民法典》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财产利益的增加,既包括财产总额增加的情况,也包括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的情况,如本来应当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等。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损,包括财产总额减少,以及应当增加利益而未增加等情形。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不当得利之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般认为,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原告即受损失方承担证明责任。对于有无法律依据这一要件,则应当根据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当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一般认为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受益方利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综上所述,企业因操作失误使他人获得利益、自己遭受损失时,对他人享有不当得利之债权,可以要求他人返还不当得利。

(编写人 张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