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哪些情形会导致企业解散?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9条

解读与适用

法人解散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法人,因章程规定或其他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最终导致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法人在解散后到正式注销前,其法人人格还是存续的,只是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企业解散呢?

《民法典》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解散的事由通常可以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解散是出于企业自身的意愿,如上述第1项到第3项所列情形均属于自愿解散;强制解散是指解散并非出于企业自身的意愿,如被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解散的。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所谓行政解散多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上述第4项所列情形即为行政解散;而司法解散主要是指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公司僵局而由法院判决解散的情形。综上所述,企业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依章程规定进行解散,或因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判决解散。

特别提示

企业解散后,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应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型案例

陈某甲与祝某乙各出资50万元成立某纺织公司,各占50%的股份,陈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后陈某甲因病去世,陈某丙作为陈某甲的继承人通过判决确认登记在陈某甲名下某纺织公司50%的股份归其所有。后因某纺织公司以其名下厂房为案外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案外公司未按约归还,某纺织公司名下厂房被法院司法拍卖。拍卖后,陈某丙起诉要求解散某纺织公司。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纺织公司因厂房被拍卖,已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再次解决生产场所等生产条件,但持有某纺织公司50%股权的陈某丙已无继续经营的意愿,且不愿出让股权,坚持要求解散某纺织公司。由于某纺织公司的章程规定,解散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陈某丙与祝某乙各占50%的股份,因此,只要双方的意见存在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表决。故在某纺织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下,解散某纺织公司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判决解散某纺织公司。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