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终止

20.企业解散、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70条、第73条

解读与适用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企业解散、清算或者破产,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或联系呢?

企业解散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法人,因章程规定或其他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最终导致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清算是指法人终止前,依照一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使法人人格消灭的程序。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权债务。在我国,破产程序又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种。

《民法典》第70条第1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民法典》第73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种程序,但与企业解散及清算程序密切相关的破产程序是指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可见,企业解散是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原因,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清算完成则可直接注销公司,如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则需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后再注销公司。无论是清算程序抑或是破产清算程序,最终的结果均是企业注销,企业法人终止。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是指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与破产清算程序最终将导致企业注销、法人终止不同,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均着眼于企业的再生能力,即通过重整及和解程序帮助企业化解目前的困境以恢复盈利能力。因此,通过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企业最终可以继续存续,一般不会产生企业注销、法人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企业解散将导致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在依法完成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终止;或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而由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统一清理并依法分配,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终止。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