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还是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1条

解读与适用

公司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其“人”格,但与自然人不同的是,公司的对外活动无法通过公司直接实现,而是需要由人来具体操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最常见的能够代表公司的就是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具有双重身份,其既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也可以代表其个人签订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公司的就是其个人的,个人的就是公司的,并未正确区分企业与个人,故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很可能产生混淆。因此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归属有必要通过法律进行规制,以避免合同相对方在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发生对象错误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那么在判断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归属于企业时,应着眼于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即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其系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对外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则上由企业承担,除非合同相对方非善意或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