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是否可以据为己有?

现实问题

水某有一块玉佩,一天不慎丢失被方某捡到,方某将该玉佩送到派出所,派出所找到了相关部门发布了招领公告,但一年后依然无人领取,方某遂找到派出所要求拿走该块玉佩,但遭到了派出所的拒绝,方某认为既然都六个月了还没人认领,是自己拾到的,就应该归自己,于是与派出所发生了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所以,虽然上述玉佩在一年内无人领取,但是依然不归方某所有,而是归国家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