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无处分权人擅自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能否追回?

现实问题

高某与田某是同寝室的同学,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将高某留在寝室里的手提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霍某,卖价为4000元,在霍某将钱交给田某后,田某当场将该手提电脑交给了霍某。高某回来后发现,找到霍某索要电脑但是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高某是否有权利向霍某索回电脑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且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上述电脑基于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使霍某获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高某应当找田某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