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权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条来源

《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表明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条在修改了部分法律用语的基础上延续了该规定。

立法演变

物权编一审稿第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将“集体经济组织”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此后各稿延续二审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集体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的司法救济权。集体所有权作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形式之一,是民法典应当确认平等保护的重要所有权类型。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针对所有法律主体的要求。它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即使在国家征收、征用集体所有财产时,也必须依法进行。同时,本条还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集体财产实际管理者、经营者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上述人员行使集体所有权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及村规民约进行。[18]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赋予了集体成员司法救济权,使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实践中,存在因集体成员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某些集体组织的经营者、管理者事实上占有和支配集体组织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利,侵害集体和其他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直接赋予受侵害的集体成员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使其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具有成员资格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焦点问题,但我国民法典并未就如何确认成员的资格作出规定。[19]

法条关联

◆《宪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