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9 法的效力概念与效力等级

100.(2015年·法学·单选·第8题)下列关于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108]

A.“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属于狭义的法律效力范畴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驻外使馆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D.折中主义是一种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法律效力原则

[解析]A项正确,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因为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法去约束人们昨天的行为。同时,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也是法律安定性的要求,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B项错误,法的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上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C项错误,一般情况,在一个主权国家,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底土,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D项错误,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亦然。

101.(2011年·法学·单选·第5题)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表述,正确的是( )[109]

A.新法优于旧法 B.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C.普通法优于根本法 D.下位法优于上位法

102.(2012年·法学·多选·第21题)当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同一事项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通常遵循的原则有( )[110]

A.新法优于旧法 B.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C.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D.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解析]101—102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一般而言,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取决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适用。

103.(2014年·非法学·第67题·分析)2003年5月,某省甲种子公司与乙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因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上涨,甲公司不愿按原合同价履约。2004年初,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两公司因赔偿价格的标准及依据问题争执不下。一方主张适用该省人大1989年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当适用政府指导价。另一方主张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该法律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当适用市场价。[111]

请根据上述材料,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以《条例》还是《种子法》作为判决依据?为什么?

(2)根据演绎法律推理,说明A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进行的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

(3)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种子价格的争议应适用政府指导价,则该案又应适用哪部法律?为什么?

[解析](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理由: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律规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律规范,二者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2)演绎推理是形式推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A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如下:①大前提(《种子法》的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市场价;②小前提(本案事实):有关种子价格的争议属于价格争议;③结论(判决):种子价格应当依据市场价确定。

(3)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理由: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种子价格的规定为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种子价格的规定为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制定的,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思路拓展]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种子价格的争议应适用政府指导价,则该案又应适用哪部法律?为什么?答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依据是《立法法》第94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