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土地承包经营中土地资源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土地是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耕地退化严重,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同时,我国的人口在不断增长。在现阶段粮食生产技术水平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人增地减的趋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和严峻挑战。尽管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近年粮食生产连年增产,但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仍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安危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也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实现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土地承包中应当特别重视的问题。

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3.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4.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和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发包方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如果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3.切实履行承包合同,保证承包方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积极性。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补偿。承包方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承包土地的目的就是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禁止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承包方不得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2.增加土地的投入,禁止掠夺性开发。承包方应当合理地增肥地力,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生产力,发挥土地最大效益,从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增加自己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

3.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例如,为了片面追求短期内的生产效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大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结果导致土壤污染,生产能力下降;也有的擅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如在耕地上建房、建窑等建筑物,对耕地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