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导读
- 刘振伟 韩俊主编
- 604字
- 2022-07-29 15:51:02
十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合法权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明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获得了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赋予第三方经营主体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经营权流转缓解了我国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地矛盾突出问题,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有意愿的农民转产转业。
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要求承包方无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并且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同时,本次法律修改还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样规定,可以为第三方获得承包地流转后的权益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可以有效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稳定开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二是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三是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