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天使博士”,神权政治学说的最杰出代表,神学是其著述中最突出的部分。《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一书是一部摘录之作,全书摘录出阿奎那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主要观点,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政治论文,二是哲学著作选辑。其中,在政治论文中,君主政治是其论述的重点,而哲学著作中则主要是神学大全。由于该书是一本摘录之作,所以仅就摘录并不能看出作者作为一个经院哲学巨子的丰富的论证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之事。

在君主政治的论述中,阿奎那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提出了正义统治与非正义统治的主张。在阿奎那看来,正义统治的根本标准是统治者“应当念念不忘公共的幸福,而不去追究个人的权利”。非正义统治是寡头政治或暴民政治,指的是“力图靠他的地位获得私利而置其所管辖的社会的幸福于不顾的统治者暗无天日地施政”[1]。从此观点出发,阿奎那提出了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阿奎那认为,正义的政权所凭借的统一的规模越大,这种政权就越发有益。君主政治优于贵族政治,而贵族政治又优越于市民政治;在无道的政权下,情况恰恰相反,因为它所凭借的统一的规模越大,它就越发有害,所以暴君政治比寡头政治有害,寡头政治比民主政治有害,“所以,在各种无道的政权形式中,民主政权是最可容忍的,暴君政治是最坏的”[2]。如何防止君主制蜕化为暴君政治?阿奎那认为:第一,君主要有不蜕化暴君的德行;第二,组织上没有机会使君主蜕化为暴君,对王权要适当限制;第三,人民不能忍受,杀死暴君是件好事;第四,克服暴政弊害要以公众意见为准,不能以个人私见为断。

就法的产生而言,阿奎那认为法律产生于自然,是对习惯的确定和认可,法律有自己独立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和历史。在《神学大全》中,阿奎那系统论述了法的性质和定义的问题。他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作为和不作为的准则或尺度,“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法律还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具有管理社会之责任的人予以公布”。[3]

阿奎那认为,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必须是出自理性,必须是合理的;第二,法律是直接为公益而设;第三,法律是由一切公民的理智或他们的代表人所创造;第四,公布是法律的要素之一。至于法律的目的,阿奎那多次指出,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人法在于它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因而,阿奎那主张个人的私利与公益融为一体,公平地分配生活的需要,卓有成效地促进正当的生活。

阿奎那对法的基本理论所做出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他继承并发展了奥古斯丁的法的分类理论,将法分为四种类型。

首先是永恒法。在阿奎那看来,“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有受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断和管理的”。[4]永恒法就是上帝的理性,就是上帝指导一切行动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就是最高统治者的施政计划,就是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而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具有法律的性质,所以这种合理领导就被称为永恒法,这种法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渊源。

其次是自然法。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三项:(1)一切有利于保全人类生命的东西和一切反对人类生命毁灭的东西;(2)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所有本能;(3)在人的身上是同理性相一致的向善倾向。自然法的最主要特点在于,一是它的普遍性,即在普遍情况下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是所有人一切正当行为的标准,但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容许例外;二是它的不变性,即就自然法的性质和原理而言,它是不可改变的,但是自然法的内容又是可以改变的,比如神法和人法给自然法增加了很多有利于人类活动的内容,自然法删除了某些内容。但是人法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所以自然法的原有原则就必须改变,这对人类的生活是有利的。

再次是人法。就人法的必要性言之,阿奎那认为:“人群中一部分人很难为忠言所感动,故需用压力和恐吓手段使其不做坏事,需要用法防止这些人作恶,保证人们享受太平生活,因而,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5]就人法与自然法的关系而言,阿奎那认为人法从属于自然法,人法来源于自然法,人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原则。人法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人法是由自然法得来;第二,人法是以城市的公共福利为目标;第三,人法是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颁布;第四,人法是支配人类行动的法则;第五,人法具有强制性;第六,人法具有易变性。阿奎那强调,人法在适用时必须对它进行解释,解释权应属于统治者、立法者。就法律的拘束力而言,一个君主的地位是超过法律的,君主制定法律、修改法律,但可以不受法律的拘束,然而按照上帝的要求,君主还是要受法律特别是神法、永恒法、自然法的指导和约束的。

最后是神法。阿奎那所说的神法指的是基督教圣经。他认为,除自然法和人法外,还必须有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理由是:第一,人追求永恒福祉的目的不但要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而且也要受神法的指导;第二,人要确凿无疑地知道他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就有必要让他的行动受神法指导;第三,人法不足以指挥和规定人的内心的动作,所以有必要加上神法;第四,为了不让任何罪恶不遭禁止和不受惩罚,就必须有一种可以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

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法中,永恒法最高,自然法次之,人法最低。[6]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人法来自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受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支配和制约。

阿奎那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建立在自然界和上帝相和谐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宇宙是一个系列,最高处是上帝,最低处是最低级的生物。每一种生物都按照自己本性的内在冲动行事,高级的生物统治和利用低级的生物,上帝统治世界,灵魂统治肉体。不管一种生物多么低级,它也始终有价值,因为他有自己的位置、义务和权利。在一切生物中,人既有身体又有灵魂,所以人与上帝最相近。“在上帝所建立的自然秩序中,低级的东西必须始终服从高级的东西,在人类事务中,低级的人也必须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从地位比他们高的人。”[7]

阿奎那正是从上述人的天然不平等和服从的政治关系的观点出发,建立了他的神权政治体系,而神权政治正是阿奎那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上帝主宰一切,一切归结为上帝,世俗的秩序必须符合上天的秩序,尘世生活必须依附于精神的生活,政治必须隶属于宗教,国家必须服从教会,皇帝必须服从教皇,人法必须服从神法。

在国家起源问题方面,阿奎那因袭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家庭制起源说的许多观点,认为国家起源于人天性中的合群性。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注定比其他一切动物要过更多的合群生活。因此,人就需要和他的同类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而在社会之中必须有某种治理的原则。社会最初的、最基本的形式是父权制的家庭,君主同家庭之父相类似。“在这样的社会中间,存在着不同的种类和等级,其中最高等的是政治社会,它在安排上以满足人生的一切需要为目的,因而它是最完善的社会。”[8]显然,这里的“政治社会”就是国家。

就国家的目的而言,阿奎那认为,其目的是伦理性的,是谋求人的“公共幸福”,包括物质的幸福和精神的幸福两个方面,而人类结合在一起,建立社会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过“美满的生活”“有德行的生活”,就是按照道德原则所过的生活,也就是基督教的宗教生活。[9]


[1]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6页。

[2]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1页。

[3]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4]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107页。

[5]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6页。

[6]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6页。

[7]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6页。

[8]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9页。

[9]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