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一个合伙人对外执行事务造成合伙企业损失,其他合伙人有责任吗?

该问题主要发生在普通合伙企业中,而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两种不同形式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应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除了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要对企业其他合伙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当其他合伙人无能力偿还其名下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他合伙人偿还债务份额。因此,对外而言,当某一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时,合伙企业的债务需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除承担分担到自己的份额外,还需要对企业其他合伙人无法偿还的份额承担责任。如该合伙人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将其除名。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考虑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性,法律对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作出不同规定,否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将难以存续。当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