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司设立失败后,出资人可否请求返还出资款?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采取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组建公司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导致公司没有设立。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很多,较为常见的是公司设立在条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拒绝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失败会引起纠纷,常见的纠纷是公司未设立时应否返还出资。对此问题应区分情况而论:

(1)原则上,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返还相应的出资。虽然《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不存在占有出资的合理理由,应予退还出资。

(2)由于公司设立失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无法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各发起人应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此时,若设立公司的出资已用于清偿费用及债务,则不能返还出资,若出资不足以清偿费用及债务,还需要按上述规定比例分摊。

(3)根据《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已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