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司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可以不一致吗?

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公司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较为常见的是由登记股东代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行使股权,而由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一般情况下,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此种代持股约定属于双方对各自权利的自由处分,如不存在法律规定之无效情形时,应属有效约定。实际出资人可依据此代持股约定向登记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但是,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股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仅在合同双方内部产生法律约束,不能发生对外效力。相对于公司而言,登记股东经公司登记文件确认,有权直接行使股权,登记股东的行为原则上对公司内部及外部均发生法律效力。而实际出资人仅依据其与登记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而获得投资权益。当实际投资人要求公司确认其为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登记、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及办理变更登记时,已突破此内部约定,应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取代原登记股东而成为公司股东,否则,实际投资人的上述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实践中常见的纠纷是,登记股东未按代持股约定履行受托事项,而实际投资人亦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实际投资人仅能依据代持股约定向登记股东主张合同权利,而无法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实践中也出现,实际投资人突然身故而继承人无法获得该代持股协议,或实际投资人遗失代持股协议,或实际投资人与登记股东仅有口头约定,而登记股东不承认双方存在代持股约定,实际投资人或其继承人将难以取得代持股协议约定的合同权益,此时其既得不到代持股约定的合同权益,也无法取得公司股东权利,投资目的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