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我国法律体系的效力等级是怎样的?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律效力层次结构体系中,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各种法律的效力既有层次之分,又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效力体系。宪法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顶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