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第一款对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提示性的列举,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除以上内容外,保理合同通常还会约定担保(如回购条款、抵押、质押、保证条款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从纠纷发生时便于举证的角度所做出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适用指南】

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当事人之间做保理业务,除保理合同外,还有很多往来的信函、传真等,有可能构成保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