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相同。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通俗地说,就是要把租赁物当成自己的财产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如租赁物是电器设备,保管时应避免其受潮、暴晒。租赁物是汽车的,应定期检测、加机油等。

2.保管义务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通知义务及容忍义务。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使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可以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垫付后,再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承租人如果违反该项义务,没有对租赁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容忍义务,是指出租人为保持租赁物的良好状态而为必要行为时,承租人不得拒绝。如出租人维修急需修缮的租赁物,承租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而不得阻挠。

【适用指南】

适用本条,常见的争议是承租人保管租赁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来负担。如果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保管费用的承担有约定,应从其约定。无约定,应区分类别进行判断:第一类是为维护租赁物的使用收益能力所支付的费用,如机器设备上的润滑油,汽车使用的汽油、机油等,这部分费用一般应由承租人负担;第二类是为维持租赁物使用收益状态所支付的费用,如房屋维修的费用、汽车换胎的费用、机器设备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等,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当然,如果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相应费用亦应由承租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