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的理论构成

一、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的内涵界定

知识产权价值作为知识产权主体共同接受的特定价值共识,在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目标导向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价值论的研究以“法律的价值化”和“价值的法律化”为重要任务注260,通过交互考察知识产权价值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践表现和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价值指导下的变化发展,来构建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规范的领域与方式决定了它必是一种自发的、平等的、发展的系统。该系统的价值正在于维护自身所规范的领域本身,使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因此,知识产权价值体系既符合法价值体系的一般结构,又有别于一般法价值而摄入其特殊的价值,从而构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体系。

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为价值域,以正义、效率、创新等法价值的基本要素为内核,以人本主义与和谐发展为终极价值目标的共性价值理念。在中国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中存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价值,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按照手段与目的结果的过程性标准,可以将知识产权价值分为手段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知识产权手段性价值作为目的性价值实现的必经阶段和必要准备,包括保护性价值、确认性价值、促进性价值;知识产权目的性价值是知识产权主体追求目标的现实表现,需要借助于手段性价值才能实现。例如,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通过设定合理使用制度来限制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该制度设计的价值体现为手段性价值,是为实现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利益平衡的目的性价值做准备的。按照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程度,可以将知识产权价值分为一般性价值和终极性价值。一般性价值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具体制度之中,体现为“伦理理性”的正义价值、“经济理性”的效率价值、“科学理性”的创新价值注261;终极性价值是知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最高价值追求,包括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本主义”与追求人、社会、自然共存和进步的“和谐发展”。终极性价值制约和决定着一般性价值,而一般性价值则表现和丰富着终极性价值,同时一般性价值也使知识产权价值体系更加健全、更加丰富。

此外,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基本原则构成了知识产权价值体系中的评价标准,用以检验知识产权具体制度的运行绩效。本书关于知识产权价值体系的研究主要基于此类型展开,在后文会对知识产权一般性价值和终极性价值两个重要类型的价值进行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