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时期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价值观

到了信息时代,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成熟与普及,作品的传播方式产生了根本性变化。美国学者哈迪(Trotter Hardy)曾言,“信息技术不仅使得信息在存储、处理和传输上的进步日新月异,个人获取信息的渠道史无前例地增加,更为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发展出如何取得、使用和传播信息的方法上留下了无限的可能”注248。网络技术发展对版权制度的最大影响在于改变了作品传统的传播方式,网络环境中传播作品的结果使作品使用者“从间接占有载体到直接体验内容”(From having copies to experiencing works)注249,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力度大大减小。正如有学者即指出,在著作物主要通过传统媒介传播的时代,限制公众随意接触作品的手段往往来自对载体的控制,而非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效果。注250但在网络版权时代,作品使用者不需要通过作品载体即可感知作品所体现的综合理念,知识产权制度再次受到传播技术的严峻挑战。

知识产权人为了防止因私人复制泛滥而导致的搭便车行为,再次寄希望于通过修法阻止私人复制。其原因在于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不可取。知识产权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方式标示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接触和使用作品,但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一方面对权利人而言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先进的技术保护措施也有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予以破解。因此,为避免无谓的技术比拼,权利人寻求制定或修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途径。由于害怕国内反对力量过于强大,美国知识产权产业的投资人转而在国际立法上下功夫,这就是技术措施的立法最早出现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公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公约》(WPPT)的原因。紧接着在1998年,以“与国际立法”接轨为由,知识产权人终于成功游说美国国会通过了《数字千禧年知识产权法案》(DMCA),对反规避条款有了详尽的解释,将“规避行为”和“准备行为”都纳入到控制范围内。注251

在知识产权人一方仍然坚守功利主义的解释,以经济效益为由扩张著作财产权的范围时,传播技术也增强了知识产品使用人一方的技术实力,数字化复制技术,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点对点传播技术”(Peer-to-Peer Technology),完全体现了网络便利、弹性、高品质、低成本的特性。注252技术力量的增强让使用人有能力对抗知识产权人通过控制信息传播途径获利的行为。使用人一方分别在MP3案、纳普斯特(Napster)案和科斯克(Grokster)案等一系列诉讼中与知识产权人展开争夺。注253同时,使用人以“分享”为口号,发起了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运动和知识共享(Free culture)运动。注254已经有学者指出,上述运动的发起动机非常复杂,并非是理想主义者对抗知识产权人的产物,有大部分纯粹是为了解决自己软件使用的困境,期盼他人提供意见,或是为了展现自己在软件方面的能力。注255使用人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强烈,甚至影响到了国家层面。例如,在国际领域,发展中国家开始将人权和文化主权纳入到知识产权的领域内,以此来反对发达国家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贸易协议来推行文化霸权。注256这表明,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解释论已更加多样化,使用人一方也在努力团结自身力量阻止信息产权化的进程,力图分享新技术带来的额外效益。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权利人和使用者在技术力量的分配上已经势均力敌,那么对规则制定权的争夺就显得尤为重要,多元化的理论选择说明,各方利益集团企图摆脱传统的公共立法程序,并以各自的私人偏好取而代之。注257在此背景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心必然在于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而正是由于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此消彼长,共同推动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因此,以保护创造者私权和促进知识传播利用的二元目标为导向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其背后的价值体现为利益平衡。利益平衡的价值维度实质上是多元知识产权价值观的体现,主要表现为本权与他权、私益与公益的平衡。从创造者的角度而言,创造者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享有支配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为本权与私益;从传播者、使用者的角度而言,其权利的产生来自于创造者的权利,知识产权为他权与公益。根据利益平衡的价值要求,本权与他权之间的平衡应该为“主体之间公平相待,交换应该是有偿互利的,但合理使用除外;知识财产利益合理分享,在法定范围内应该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这表现为创造者权利、传播者权利、利用者权利三者之间的协调”注258;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应该为“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注259。因此,基于信息时代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要以利益平衡为其价值导向,兼顾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在三者之间实现一种动态平衡。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来源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造法博弈,其自身并非天生就是特权、私权或人权,而是历史上的特定群体因特定目的而用特权、私权和人权理论来解释其正当性。因此,我们必须跳脱这种站在一个立场上宣扬一种理论而否定其他解释的既有思维惯性,寻找一种更客观和更全局性的解释方法。知识产权制度所蕴含的价值无疑是寻求上述方法的最佳路径。只有准确、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架构的价值导向,才能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特定时代内涵。无论是知识产权制度萌芽时期的浪漫主义价值观,还是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时期的商品化知识产权价值观以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时期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价值观,都为我们构建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提供了丰厚的史料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