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 吴汉东主编
- 3125字
- 2022-07-22 15:52:02
一、本体论中的知识产权类型链接
本体论中的知识产权类型链接,主要是指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置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体系中去合理认知和整体把握。财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继承权等财产权与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其分类是以民事权利的内容,即民事权利所体现利益的不同作为标准的。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区别涉及财产权体系构造的外部问题。基于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的差异,我们可以将民事权利概括地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采取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两分法,是一种传统的分类方法。在多数学者看来,权利的两分法是以有无经济利益为评价标准的。两分法虽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理论分类,却是我们构建财产权体系的学理基础。
知识产权是后世出现的新型财产权,由于其标的是无形体的精神产品,也称为无体财产权。客体的差异性是财产权分类的基础。德国学者拉伦茨将权利客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又称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另一种是指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也称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在拉伦茨看来,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依法律规定而事实存在的标的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的精神产品,前者如动产和不动产,后者如作品和发明;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则是以法律规定而作为客体看待的权利,即将某种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处分标的。注155拉伦茨的客体分类理论对于财产权类型的划分不无意义: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是支配性财产权,其客体无论是否具有物质属性,概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之事物;有体物表现为客观实在性,知识产品表现为可认知性、可再现性。注156借用拉伦茨的说法,该类权利的客体,只能是第一顺位的事实存在之标的。至于债权、继承权以及其他物权,或为请求权之财产权,或为期待权之财产权,或为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设定之财产权,其客体除一般意义的标的物之外,还涉及依法律规定作为客体看待的权利(无体物)。谢怀栻先生认为,继承权所指向的遗产,即取得遗产上的各种权利,包括各种物权、债权的权利的集合。注157这表明,与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同,此类财产权可以以其他财产权即无体物作为其客体。
财产权体系表现了私有财产制度的内部结构,是分成不同部分而又相互联系的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这就是说,不应把财产权理解为是各式各样的财产权的简单总和。必须看到,财产利益基本属性的同一性决定了各种财产权的共同指向,它既是财产制度之间联系的纽带,也是财产法一体化构建的基础;同时,财产利益表现形态的差异性,既是我们划分不同财产权类型的标准,也是新的财产制度赖以建立的依据。
自罗马法以来,人们基于财产的主要构成限于有体物的认识,设定了物质化的财产权制度。在客体物的分类中,有体物固然是有形之动产与不动产,无体物也是以实在之物为对象的财产权利,可以说,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就是物质化的财产结构。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抽象化、非物质化的财产不断涌现,人们对财产的概念有了新的认识。美国学者写道:19世纪时法院开始认识到,一些无体财产的价值并不一定能与商业场所或有体的商业附属物相联系。在多数案件中,保护当事人的无体财产比保护有体物更为重要,换言之,在许多场合中,要保护的根本不是“物”而是“价值”。注15820世纪初,施瓦茨曾列举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商业信誉、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经营利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权”。注159在这里,财产权指向的对象,已不限于有体的物件,也包括无体的事物。无论它们是否具有外在形体,都是具有经济利用价值的利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们可以将财产或说是财产利益区分为不同形态的事物,即物质实体、知识本体及其他价值实体。注160“财产利益”是一切财产权的共同指向,它包含了不同的财产形态,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财产类型。概言之,财产概念的整合是财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在国际上,知识产权多作为财产权看待。在有些国家的语境中,“知识产权”还是“无体财产权”的同义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专门读物中,也是将“知识财产”与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的。注161《知识产权协定》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即从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出发,将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作为私人财产权同等看待。注162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分立以及财产权利的基本分类,是自罗马法以来的民法传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财产法的重心及其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特点。古代罗马法建构的是以所有权为绝对中心的财产法。法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它保留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并沿用各种财产权的基本分类。法国民法的财产制度的中心仍是所有权。近代德国民法创立了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法。现代民法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财产权体系,是各国立法者与法学家努力探求但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继续采用物权、债权的称谓,但不必坚持所有权绝对中心的理念,也无须恪守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这就是说,现代的财产权体系,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多元的权利范畴体系。基于上述分析,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应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注163在有体财产权范畴中,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典权、居住权、相邻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在无体财产权范畴中,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外,还应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等非物质性权利;其他财产权包括债权、继承权以及一些具有独立意义的财产权,如股权、信托权、票据权利等,该类权利有些是请求性财产权,有些则是兼具物权、债权属性的特别财产权。
由此可见,知识财产化的革命,不仅打破了物化实体的传统财产观,而且极大地冲击了有形财产权传统的统治地位。注164财产是构建财产权体系的起点范畴。按照不同的财产权划分标准,可以形成不同类别的财产权体系。具体而言,有学者通过借鉴物权法上“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二元结构的划分机理,提出了“二元知识产权体系”,即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由完全知识产权和定限知识产权两部分构成。注165也有学者从财产权的角度出发,构建了相应的现代财产权体系,具体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和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及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注166可以说,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类型的链接设置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但是,知识产权是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点。此外,考虑到知识产权本体论的体系构建,相对而言后一种观点更加的匹配和合理。可以说,上述关于现代财产权体系的设置,不仅可以形成一种更为科学化、系统化的现代财产权法律体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现代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具体而言,在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体系中,上述关于无体财产权的体系设置,不仅可以囊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而且可以涵盖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商誉权、信用权、商品化形象权等非物质性财产权利。质言之,在上述现代财产权体系的设置中,知识产权的类型链接实现了财产权意义上的一体化统一。这不仅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化发展,而且有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法典化推进和最终实现。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道路,宜采取“两步走”的方略:第一步,在民法典中实现对知识产权法的“点、面”链接,满足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理性回归;第二步,制定专门法典,实行知识产权法一体化、体系化的理性安排。注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