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地区城市社区“三社联动”机制研究:以内蒙古B市为例
- 王晓东
- 12字
- 2022-07-26 19:20:00
2.2 “三社联动”的内涵思考
2.2.1 “三社”概念论争
自“三社联动”诞生之日起,关于何谓“三社”就存在着多种观点。目前政策文本表述和学者理论解读也对“三社”主体的理解表达含糊、关系指代不清。
首先,在政府政策文本中,关于“三社”的术语表达就曾出现过不同的说法,“三社”主体意指有差别。有界定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所指为“社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还有称为“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见表2-1)。另外,民政部相关领导在会场讲话中谈到的“三社联动”前后也不一致,特别是将“第三社”分别描述为专业社会工作(7)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8)。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专业社会工作的元素之一,这二者之间的内涵范围不可同日而语,差别甚大。“三社”称谓的不统一,也说明所指对象的不同,其属性和内涵边界存在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众的误读。
表2-1 政府政策文件关于“三社联动”中“三社”的表述
其次,在学界理论研究上,不同时期学者对“三社”的主体内涵各有领悟。例如,早期研究“三社联动”的叶南客和陈金城(2010),将其定义为社区、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工队伍三者之间的联动(9),后来叶南客和陈金城(2016)又对其内涵进行了拓展:将社区及其角色界定为“以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等主体代表了行政区划意义上的社区,以社区服务中心等活动、服务平台代表了参与社区建设平台意义上的社区”;将社区组织界定为“不仅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法人社会组织,而且还包括更广泛、更具动态性的社会组织”;认为社会工作者是“既有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还有长期从事基层社区工作、以街居制干部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10)王思斌(2016)从实践意义上界定“三社”的内涵相对更小,认为“三社”的主体为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11)多数学者基本认可社区的平台角色、社区社会组织的载体角色以及社工队伍的支撑角色。(12)
最后,在实践操作探索中,社区“三社联动”机制涉及主体纷繁复杂。由于官方对“三社”的具体所指没有明确规范,学术理论界定也是见仁见智,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一筐装”“一锅烩”的现象,主体归属不明确,操作不一致。例如,既可将社区视为一个平台,又可将其视为一种共同体,还可将其视为居民委员会,甚至还可理解为基层党政组织。到底谁能代表“社区”,从认识上就模糊不清,在本质上也混淆了社区主体性和行动者的内涵。对于社会组织的理解就更为复杂。理论上的社会组织,本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不同学科有不同界定,对应到实践中的类型,认识出现了较大分歧和理解错位。在社区实践中,虽然一般认为社会组织是与政府部门、市场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组织,即正式登记注册的NGO或NPO等,但现实中也存在大量没有正式登记的自治组织、自组织或“草根组织”活跃在社区中,而这些“草根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13))在“三社联动”中也发挥着巨大作用。另外,部分社区工作者将社区社会组织理解为公益类或文体类社会组织,将解决矛盾与纠纷的社会组织排除在外。“三社”中对“社工”的认识曾一度出现混乱,不是边界太大,就是范围太窄。在确定“社工”是人才队伍体系而非专业理论体系之后,又陷入了具体人员构成的争论中,即“社工”到底是专指拥有社会工作专业素养的专门性人才,还是将持证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义工(志愿者)也包括在内,目前观点还有很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