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T 51013-2014 铀转化设施设计规范
- 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编
- 1062字
- 2022-07-04 15:10:44
1 总则
1.0.1 为确保铀转化设施工程设计安全、合理,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受辐射危害,制定本规范。
规范的提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按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 301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对核燃料循环设施提出的安全要求,确保铀转化设施的安全运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受辐射危害,对铀转化设施的工程设计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我国铀转化生产的建立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我国铀转化目前的生产规模还较小,随着核电和核军工的发展,我国铀转化生产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因而,根据国内外铀转化生产的经验和有关规范、标准,提出我国铀转化设施的设计规范,指导以后铀转化设施的设计,确保铀转化设施的安全运行,是非常必要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铀、浓缩铀、贫化铀和核燃料后处理回收铀等铀物料的加工处理转化设施及配套辅助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设计;不适用于动力堆乏燃料多次循环的后处理回收铀的转化加工设计。
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对核燃料循环的工序划分,铀转化(英文uranium conversion,也有译为铀转换)是指将铀矿浓缩物中的铀转变为核纯金属铀或六氟化铀所经过的全部物理——化学操作,以及经同位素分离后的六氟化铀(浓缩铀及贫化铀)的化学处理转化过程。故本规范的范围定为“适用于天然铀、浓缩铀、贫化铀及核燃料后处理回收铀等铀物料的加工处理转化设施及配套辅助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设计。不适用于动力堆乏燃料多次循环的后处理回收铀的转化加工设计”。相关内容可参见《湿法冶金》编辑部《黄饼和铀氟化物的生产》、(日)三岛良绩《核燃料工艺学》等资料。
本规范不深入考虑铀转化设施的非辐射安全问题,除非由其可能引起辐射危害。
1.0.3 铀转化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规范的编制依据和引用文件。
本规范主要依据《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 30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2的要求,参照《除核动力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设计中对外部事件(以地震为主)的考虑》NNSA—0078(IAEA—TECDOS—1347)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标准《转化和浓缩设施的安全》DS 344(安全指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对我国铀转化设施的安全设计提出的安全导则。在进行确定的铀转化设施工程设计时,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制定适用该工程的更为具体的设计准则。此外,在工程设计中,还要根据工程的实际内容,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