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设备、系统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分级

明确铀转化设施中安全分级的对象为操作放射性物料的设备、系统和建(构)筑物。

在铀转化设施中,安全重要设备、系统和建(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界安全上有核限值的设备以及为控制该限值所需要的设备和系统;

(2)把铀物料封闭在限定区域内的设备,这些设备如丧失功能,有可能使操作区域和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放射性污染;

(3)具有防火、防爆等热限值和化学限值的设备以及控制这些限值所需要的设备和系统,这些设备功能丧失可致火灾或爆炸,并引起辐射事故;

(4)辐射监测、报警系统及应急照明等设施;

(5)设置上述设备及系统的建(构)筑物。

5.2.1 铀转化设施中操作放射性物料的设备和系统应进行下列安全分级:

1 安全一级:铀转化设施中具有高度核临界风险及操作液体UF6物料的设备和系统。

2 安全二级:铀转化设施中除安全一级以外的操作大量放射性物料的重要设备和系统。

3 非安全级:铀转化设施中安全一、二级以外的其他操作放射性物料的设备和系统。

操作放射性物料的设备和系统分为三级:

安全一级为可导致核临界事故和操作液体UF6物料的系统和设备。由于其功能丧失或故障,可导致核临界事故或UF6物料的大量泄漏,造成厂区内环境的明显放射性污染,使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过量的放射性照射。

安全二级为安全一级以外的操作大量放射物料的重要设备和系统。由于其功能丧失或故障,可导致放射性物料外泄,对厂区内环境造成较轻的放射性污染。

非安全级为安全一、二级以外的其他操作放射性物料的设备和系统,它们不视为安全重要设备和系统。其功能丧失或故障仅导致工作区内的有限放射性污染,不会对厂区内环境带来影响。不视为铀转化设施的安全重要设备和系统。

5.2.2 铀转化设施建(构)筑物应按照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分级要求,分为下列三级:

1 第一级:设置安全一级设备及系统的建(构)筑物。

2 第二级:设置安全二级设备及系统的建(构)筑物。

3 非安全级:上述第一级、第二级以外的建(构)筑物,不视为安全重要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分为三级,即放置安全一级设备及系统的建(构)筑物为第一级,放置安全二级设备及系统的建(构)筑物为第二级。其他建(构)筑物为非安全级,不视为安全重要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