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其他事项

(一)外汇管制

新加坡于1978年暂停了外汇管制。因此,对新加坡投资、汇付股息或利润或汇返资本无须任何外汇管制批准。

(二)制造许可证

根据《制造管制法》的规定,制造某些物品需要许可证。但是,在新加坡需要许可证的项目很少,大多数即将进入新加坡的跨国公司都不太可能涉及此类项目。这类项目包括一些拉制钢材产品、啤酒和烈性啤酒、雪茄和口香糖产品。

(三)进出口管制

从历史上看,新加坡一直是贸易自由港口,对进出口的管制很少。进出口所需的文件比较简单。但是,根据《战略货物(管制)法》的规定,出口、转运、运输、转让以及代理购买或处置与民用和军用弹药、生物、化工产品和物品有关的商品、软件和技术均通过许可证和登记制度来管理。

只有少数产品需要缴纳关税,它们主要是烈酒、烟草、石油产品和汽车。

(四)自由贸易协定

新加坡是多边贸易体系(即世贸组织)的坚定支持者,也与其他主要和战略贸易伙伴积极发展双边贸易安排,以加速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将降低出口关税、降低各种商业和专业服务的市场准入以及提供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条件,从而促进贸易和投资流动。

新加坡已与新西兰、日本、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包括瑞士、列支敦士登、冰岛和挪威)、约旦、跨太平洋战略经济共同体(包括文莱、新西兰和智利)、印度、巴拿马、澳大利亚、美国、秘鲁、韩国、中国、哥斯达黎加和海湾合作委员会(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联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五)知识产权法律

新加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多有立法。新加坡的商标保护受《商标法》的管辖;著作权由《著作权法》保护;工业设计由《注册设计法》保护;专利由《专利法》保护;集成电路由《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法》保护。保密信息、未注册商标和商号仍受普通法保护。

(六)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会员资格

2002年4月1日,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法》(SBFA)实施,成立了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SBF)。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的目标是成为新加坡的最高商会,解决在新加坡有实质性业务的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根据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法》的规定,实缴资本达到或高于50万新元的本地公司应成为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会员。同理,外国总公司的法定股本达到或超过50万新元的地方分支机构也应成为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会员。该等公司的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会员资格是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法项下自动的、强制性授予的。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会员须向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支付会费。会费由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理事会决定。这些费用与公司的实缴资本或外国总部的法定股本挂钩。

表2 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会员年费缴纳表

根据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法》的规定,应向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缴纳的所有会费均可由会员公司理事会通过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来收取。此外,理事会还可选择向新加坡小额索偿法庭提出追缴会费的诉讼。

根据2002年9月13日公告的2002年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豁免)令》的规定,对于成为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会员的强制要求,没有雇员的公司可以豁免。这项豁免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为享受该项豁免,无雇员公司必须向新加坡工商联合总会理事会提交以下文件:

·董事关于公司在该特定期间没有任何雇员的声明;

·最近一期的年度经审计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