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新文化史与中国社会文化史的理论与实践:第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梁景和主编
- 430字
- 2022-05-30 15:12:31
(一)慈善团体创办者及发起人的捐献
一般来说,慈善团体的创办人要承担开办费。如泉州开元寺所办慈儿院的简章就明确规定:“开办费,由创办人完全负担”[5];龙泉孤儿院是由北京龙泉寺具体发起创建的,龙泉寺捐地基27亩使孤儿院有了落脚之地。宁波佛教孤儿院的发起人岐昌、圆瑛、禅定、智圆等皆为各大刹住持,兼为鄞县佛教会领导人,对院中经费皆慷慨资助。湖南佛教慈儿院由湖南灵云寺、华林寺等八大寺庙发起,其开办经费1400元由以上八大寺捐献。在孤儿院创办之后,一些创办人和发起人为了维持孤儿院的运转还常年捐款,如开元慈儿院的创办人之一开元寺住持释转道常年捐大洋800元,董事会的每个董事常年个人捐资400元。攸茶醴安四县佛教联合慈儿院创办后,这四县的所有寺庙为该慈儿院的日常运转提供基本捐,“各寺庙宗教财产项下捐纳十成之二,如百石岁租以外者酌派十成之三,若该寺庙仅有岁租二十石者,只派捐十成之一。但已捐款办有慈善教育事项确系力难再捐者,不在此列”[6]。显然,这是根据各寺的具体财力情况做了相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