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关于举报和投诉是如何规定的?
- 维权立盾:劳动保障监察
- 许杏彬编著
- 416字
- 2022-07-28 16:22:22
1.关于举报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举报制度。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对举报、投诉行为打击报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等。同时,还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即对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关于投诉制度。
与举报制度相比较,投诉制度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非权益被侵害人本人,而是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接受投诉的主体,则不能作为投诉处理,而是作为举报处理;二是由于投诉人是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的违法事实涉及投诉人本人,因此,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无法隐藏投诉人的信息,不能适用举报制度的举报人保密规则;三是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