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神专科医院医疗质量的相关规章制度

原卫生部于2005年印发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2012年印发的《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原卫计委于2016年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及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等政策法规,共同构成了精神专科医院医疗质量相关的规制体系。其中,《精神卫生法》的位阶最高、效力最强。

《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共有七章八十五条,它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这对于保护患者的权益,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临床实践中,这条规则往往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立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其中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在精神专科医院中,手术、死亡、临床用血等病例出现的机会较少,但不等于完全没有,因此相关的制度同样需要执行到位,甚至由于此类意外情况比较罕见,更要引起医护人员的特别重视。

此外,《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来推进相关工作。

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组织架构可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决策层,即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第二级是管理层,即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如质管科、质控科等;第三级是执行层,即科室层面上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为了使医疗质量管理更上一层楼,有些医院则更进一步,设立四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即在上述三级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加入“全员质控”,形成“院级质控—职能部门质控—科室质控—医护技质控员自查互控”四级质控网络(2)

对于精神专科医院而言,一般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设立专职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并将其从医务部、护理部等部门中独立出来,以便提升其话语权与权威性。更进一步地,甚至应该考虑将质管部门的行政级别提升半级,使其高于医务部、护理部等科室的级别,从而提升医疗质量管理在医院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