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合下的分裂: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民族与国家
- 田烨
- 7241字
- 2021-10-30 01:55:50
第三节 解构主义与重构主义
欧洲民族国家建立在对王朝国家解构的基础之上,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将构建王朝国家的各个要素(如民众、土地、资源等)进行解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中重构了历史、语言、文化等因素,建构了新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在解构封建子民的基础上,通过糅合民族的各个要素(如统一语言、文化、政治制度等)对民众进行了重构,从而催生了民族,构建了民族国家。
在全球化发展中,欧洲一体化对欧洲民族国家开展了新一轮的解构,通过将民族国家的部分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经济权力、防卫权力等进行集中(也被称为主权让渡),在此基础上重构权力形成了欧盟。欧洲一体化对欧洲民族国家的解构,亦是对欧洲民族国家的重构,在越来越具有联邦国家形态的欧盟发展过程中,一个多民族的欧洲联邦正在形成。与此同时,随着欧盟境内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融,未来新型的民族也在重构过程中。
一 欧洲一体化对国家的解构
解构主义(Deconstructionism)的概念最初由法国后结构主义哲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提出,其核心理论是对于结构本身的反感,认为符号本身已能够反映真实,对于单独个体的研究比对于整体结构的研究更重要。解构主义脱胎于结构主义,它认为后者仍未摆脱传统的形而上学,因而有必要对后者进行扬弃。
德里达提出,解构不是摧毁和瓦解,解构是“对不可能的肯定” (Affirmation of the Impossible)。[32]解构主义通过打破现有的单元化的秩序,然后再创造更为合理的秩序。[33]从这个意义出发,欧洲一体化对国家的解构是其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一个建立在民族国家主权让渡基础上的国家联合体,欧共体及之后的欧盟只有在获得更多的权力时,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欧共体及欧盟相关权力的获得与成员国权力的让渡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欧共体及欧盟制定统一的经济、政治、社会政策开展整合时,必然要求成员国放弃传统的国家政策,纳入到欧共体及欧盟的共同政策体系之中,这个过程建立在对成员国传统权力解构的基础之上。欧洲一体化对传统国家的解构是一次大胆的尝试,开创了让渡部分国家主权建立共同管理和协调机制的区域发展新模式。这一解构过程,符合德里达对解构一词的阐述。德里达曾说:“解构所质疑的正是这种提前给出的既定理想,它强调的是在我们面临的这些困境之中,在历史复杂矛盾的无限进程中,既非提前也非滞后地创造出解决问题的办法。”[34]
欧洲一体化对国家权力的解构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国家权力让渡至欧共体和欧盟类似于社会契约论中国民将权力让渡给国家,以此形成国家权力的来源,并通过制定集合大多数人意志的法律予以保障。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曾提出:国家是人们依据法律组成的一个政治联合体,或者说,它是一个社会所处的有法律的文明状态。在没有形成这种有法律的社会状态之前,每个人都根据他自己的意志行动,根据自己的爱好生活,完全不考虑别人的意见,以致在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不安全的,容易受到他人的暴力侵犯。所以,人们必须离开自然状态,并和所有那些不可避免要互相来往的人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大家共同服从有公共强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外部限制。[35]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也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人们的自由、平等等权利是属于个人的,但是,集合所有人意志的法律是属于国家层面的。在排除富人或者有权势的集团遏制个人意志的表达的前提下,个人通过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形成公意,进而通过具有神明地位的“法官”上升为法律,以推动形成国家权力合理与合法性的来源。[36]
欧共体和欧盟权力的构建也是通过立法来实现的,其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欧共体和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包括《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单一欧洲法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联盟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里斯本条约》,等等;二是欧共体和欧盟通过的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和决定(Decisions),如《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无线电设备指令》(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关于对伊朗采取限制性措施和废除共同立场的决定》(Concern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Against Iran and Repealing Common Position),等等;三是欧共体和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协定,如《中欧民用航空安全协定》(China-EU Civil Aviation Safety Agreement)、《欧盟与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Vietnam Free Trade Agreement),等等;四是欧洲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也经常被作为先例引用,成为欧共体和欧盟相关法律的渊源之一。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各成员国与欧共体以及之后的欧盟建立了“契约”,传统民族国家的一些功能开始解构,开始由欧共体和欧盟这样一个区域共同体掌管,但成员国作为本国国民利益分配单位的作用还未完全改变。
欧洲一体化对国家的解构打破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构成要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构。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族国家主要由六个制度化要素构成,分别是国家政权、领土、语言、宗教、历史、礼仪与庆典。[37]一体化发展使各成员国内部的六种要素相互交叉,逐步形成彼此交融的局面,在此过程中民族国家原有的“政治权力”逐步让渡至欧共体和欧盟,保留下来的主要是“文化权力”。这种解构过程显现出成员国传统的政治、经济、防务、外交等功能在逐步弱化,逐渐转变为一个文化单元,将维护本区域内独特的生活方式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38]
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解构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民族国家认同的解构,民族国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当原来的民族国家被解构后,民族需要建立新的认同,认同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的政体。新认同的建立是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欧盟需要加强社会整合,促进境内各民族对新的共同体(新的政体)——欧盟的认同。二是对民族国家及民族实体的解构,当成员国的各项职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不断弱化时,传统民族国家可能会走向瓦解,被民族国家“禁锢”的各个民族将得到解放,在更大范围内(欧盟境内)与其他民族进行充分的交流、交往、交融,民族实体可能会发生组合、融合,从而使各民族在解构的基础上进行重构,形成次生形态的新民族。当然,这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 欧洲一体化对民族的重构
重构主义(Reconstructionism)是对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的反思,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协调。任何制度和文化的发展都要经历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阶段,然后步入重构主义阶段。从哲学的角度看,结构主义重视整体性,解构主义强调个体性。结构主义的弊端在于因大失小,解构主义则容易陷入因小失大。与二者不同,重构主义强调个体与整体的协调,这使得重构主义避免了结构主义和解构主义的弊病。
欧洲一体化对国家的解构和对民族的重构具有同步性,一方面,对于欧洲传统的单一民族国家而言,国家和民族本身就具有统一性,因此产生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思潮;另一方面,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欧洲一体化对国家的解构释放了国家层面上对非主体民族的禁锢,这使非主体民族产生了可以完全脱离国家直接进入欧盟的幻觉。例如,主导苏格兰民族独立运动和加泰罗尼亚民族独立运动的政治精英都认为本民族从所在国家取得独立地位后,可以加入欧盟并得到欧盟的庇护。2014年9月,英国苏格兰地区进行独立公投,致力于推动苏格兰独立运动的苏格兰首席部长、苏格兰民族党(Scottish National Party,缩写为 SNP)党魁亚历山大·萨蒙德(Alexander Elliot Anderson Salmond)提出:苏格兰独立后,他将以“国父”身份带领新国家加入欧盟。2017年10月,西班牙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在中央政府的强烈反对下举行了独立公投,加泰罗尼亚自治区主席卡莱斯·普伊格德蒙特(Carles Puigdemont)也认为会得到欧盟和北约的支持。但欧盟委员会表示这一独立公投活动非法,实际上欧盟坚决反对加泰罗尼亚自治区的独立活动。
对于欧洲民众而言,其认同主要有四个维度:一是民族认同,二是国家认同,三是地域认同(欧洲认同),四是文明认同(欧洲文明认同)。地域认同和文明认同构建了相关民众的欧盟认同。在单一民族国家内,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具有统一性,在多民族国家内,如果欧洲一体化继续深入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逐渐实现同质化,国家认同将开始瓦解,欧盟认同将不断得到强化。在此过程中,欧洲一体化可能使民族—国家—欧盟三级模式变为民族—欧盟两级模式,欧洲民族可能在分化和组合中得到重构。
欧洲一体化对民族的重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民族认同方面。当国家的职能弱化后,民族的政治性得到增强,产生了更多的政治诉求,这本是在一些民族国家中已经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但是,在欧洲一体化深入发展过程中,随着传统民族国家职能的不断弱化,这一问题将再次显现,突出地表现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民族主义的重新兴起,这一现象在2009年欧债危机之后表现得更为明显,如英国脱欧事件、极右翼势力的崛起、民粹主义的泛滥,等等。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边界是欧盟的历史性成就之一,但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民族主义问题,由民族主义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可能会摧毁欧洲一体化的成果。因此,欧盟需要通过建立新的认同(欧盟认同)对民族主义进行抑制,通过扩大欧盟民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参与,积极构建欧盟政治认同、经济发展模式认同、文化认同、社会认同,从而为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二是体现在民族实体方面。随着欧盟社会整合政策的进一步深入,这将为境内各个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创造条件。在今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各民族的组合或融合也可能发生,从而形成新的民族。美利坚民族、墨西哥民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构建新民族可能性。欧洲一体化需要大力开展民族重构,促进欧盟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推动欧盟认同,通过区域主义取代传统的民族主义(国家民族主义),以区域主义产生的凝聚力重构并锻造欧盟这一多民族共同体,最终发展为次生形态的民族。这个过程体现了民族实体的重构,欧盟的发展和深化将为这种类型的民族重构提供平台。
三 整合下的分裂
联合和分裂是一对矛盾,从哲学的视角来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矛盾中进行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也是在矛盾中进行的,伴随着联合和分裂的矛盾。
欧洲联合的力量主要包括内外两个层面,从内部来看,欧洲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追求更多政治权益、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如果联合可以实现这些愿望,这将成为联合的内在动力。从外部来看,世界一体化趋势愈加明朗,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在国际化的浪潮中闭关锁国,只有联合才能应对国际社会纷繁复杂的局势,这成为联合的外在力量。在此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各类经济、政治类组织纷纷建立,例如独立国家联合体(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非洲联盟(African Union)、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南美洲国家联盟(Union of South American Nations)、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Arab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Indian Ocean Rim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20国集团(Group of Twenty)、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Economic Community of Central African States),等等。这些国际性和地区性组织的纷纷建立,充分说明联合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在一些国家和政府走向联合的过程中,也有一些联合体和国家经历着分裂,例如苏联分裂为15个国家、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2个国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分裂为7个国家、苏丹分裂为2个国家,等等。这些分裂现象从表面上看是国家的分裂,但其实质是民族的分离,一些民族从多民族国家中走向独立,建立本民族的国家。
联合和分裂似乎构成一对悖论,这在国际化进程中愈加明显。早在20世纪初期,列宁曾预测了这一趋势,他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在民族问题上有两个历史趋势:第一个趋势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第二个趋势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被打破,资本、整个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39]实际上这一趋势是国家和民族在发展中的解构与重构,受到国际关系、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相关国家走向联合的过程中,需要在协调中建立统一的政策,否则这种联合只是松散的结合,不能发挥最大的优势。这种建立统一政策并予以实施的过程即为整合,在尽量照顾各成员国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整合,以期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不仅有利于促进联合的紧密性,更能使共同体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整合的过程中,由于个体之间不完全是互补型关系,有些存在竞争。因此,在整合中必然无法兼顾所有个体利益,这要求相关个体进行让步,否则无法建立统一的政策,从而影响整合的实际效果。在此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体可能因此进行博弈而引起分裂。例如,2015年欧盟出台难民分摊方案时,英国就曾明确表示反对,并宣称不会参加欧盟范围内任何一个难民安置方案。英国民调显示,由于受难民潮等因素影响,要求脱离欧盟的民众数量第一次占了上风。[40]
联合与分裂的症结在于民族利益可否被国家利益取代,在国际化背景下,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单元。如果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完全一致(多为单一民族国家),与外界的联合能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和本民族利益,那么联合将成为民族和国家的首选。如果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冲突(多为多民族国家),与外界的联合并不能有效保障所有民族的利益,国家分裂和民族独立现象将进一步显现。英国脱欧事件印证了这一规律,多民族国家的英国主要由英格兰人、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康沃尔人等构成,有些民族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例如苏格兰人,一直渴望独享北海油田的财富。苏格兰人有着较强烈的独立意愿,他们曾于2014年进行了独立公投,统一派以微弱多数险胜。2016年,英国以公投的方式脱离欧盟。面对这一情况,苏格兰政府首席大臣妮古拉·斯特金(Nicola Sturgeon)表示,如果英国脱离欧盟,苏格兰将争取在2021年5月之前举行公投,决定是否从英国独立。[41]面对英国脱离欧盟,一些威尔士人也于2019年5月在威尔士首府加的夫举行游行,呼吁威尔士独立,组织者声称这是威尔士历史上第一次举行这样的游行。[42]
在多民族国家内,当民族—国家—欧盟三级模式逐渐向民族—欧盟二级模式转变时,多民族国家内的一些少数民族认为可以借此摆脱国家的钳制,从而引发民族主义势力的高涨。例如一体化进程中出现的苏格兰独立运动、加泰罗尼亚独立运动、巴斯克独立运动、弗拉芒独立运动,等等。这种分裂的本质在于民族主义,正如安东尼·史密斯所言:“民族主义无处不在,今天的五大洲千百万人如此醉心于它,证明了民族主义在 ‘人民’中的鼓动和共振作用,只有过去的宗教才能与其媲美。”[43]民族主义成为国际化背景下最有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它既可以组建一个国家和组织,也可以毁灭一个国家和组织。
总之,从解构主义的视角来看,欧共体和欧盟建立于对传统民族国家解构的基础之上,试图以区域主义取代民族主义。从重构主义的视角来看,欧盟在打破传统民族国家的建构模式基础上,对境内的民族从认同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重构,至于是否可以在区域认同的基础上,完成同一文化圈内各民族融合,开展新民族的建构,还有待于实践进一步验证。
[1]转引自金炳镐《“民族”新证》,《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页。
[3]斯大林:《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28页。
[4]《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5页。
[5]《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6—297页。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3—259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1页。
[9]周平:《对民族国家的再认识》,《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1]转引自王缉思《民族与民族主义》,《欧洲》1993年第5期。
[14]《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15]周平:《民族政治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16]Hans Kohn,Nationalism: Its Meaning and History,New York: D.Van Nostrand Company,1955,p.9.
[17][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1页。
[19]王缉思:《民族与民族主义》,《欧洲》1993年第5期。
[20]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从启蒙运动到拿破仑时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21]《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330页。
[2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21页。
[23][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张明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4]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p.1-5.
[26]转引自宁骚《民族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28]宁骚:《民族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29]时殷弘:《民族主义与国家增生的类型及伦理道德思考》,《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5期。
[30]Ernest Gellner,Nations and Nationalism,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74.
[3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32]李永毅:《德里达的政治学转向》,《国外理论动态》2004年第11期。
[33]席跃良:《解读当代解构主义》,《中国艺术》2013年第3期。
[34]张宁:《德里达的中国之行》,《二十一世纪》(香港)2001年第6期。
[3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8页。
[3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页。
[37]Anthony D.Smith,Nationalism and Modernism,London: Routledge,1998,pp.226-227.
[38]陈晓律:《欧洲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趋势》,《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39]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册,第 229—230页。
[40]张杰、管克江、黄培昭:《分摊难民方案加大欧盟裂痕》,《人民日报》2015年9月11日第21版。
[41]《英国“脱欧”再添乱局,苏格兰又要闹独立》,环球网:https://world.huanqiu.com/article/9CaKrnKk3rp,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