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民自组织研究述评

一 农民自组织的概念和类型研究

第一,农民自组织的概念界定的相关研究。当前学界从不同维度界定了农民自组织的概念。汪杰贵认为:“学界大抵从自组织概念溯源、自组织概念衍生和动态静态视角分析等维度界定农民自组织概念。”[19] 盛正德、邓继光认为:“农民自组织,指由农民按民主原则、民主程序自下而上建立的综合性组织,它兼具经济合作、社会事务管理等多种功能,它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自组织区别于外部施加给农民的外在性组织。”[20] 胡泽勇指出:“所谓农民自组织,就是农民在自发性和自愿性基础上建立的民间社团,它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互助合作,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高度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群众性组织。”[21] 由此可见,农民自组织的概念界定呈现界定维度多元化状态。

第二,农民自组织的类型的相关研究。汪杰贵指出:“农民自组织类型繁杂,为此有必要依据不同标准对农民自组织进行归类。”[22] 当前学界将农民自组织划分为经济类、社会类、政治类、文化类与宗教类五种类型。其一为经济类农民自组织。农民协会是此类组织的典型代表。于建嵘指出:“农民协会超越宗族关系,从传统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23] 其二为社会类农民自组织。此类组织以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为典型代表。徐勇指出:“湖北省秭归县杨林桥镇通过建立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把千家万户的农民组织起来管好办好自己的事情。”[24] 其三为政治类农民自组织。如民国时期的农会组织。其四为文化类农民自组织。如自由结社而形成的文化组织。罗家德认为:“孟宪实研究唐代敦煌农民,就可以看到自由结社的证据。”[25] 其五为宗教类农民自组织。张鸣研究了“民间能人组织的香会等合法民间组织”。[26]由此可见,当前农民自组织的类型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二 农民自组织的演化和制度变迁的研究

第一,农民自组织演化的相关研究。具体研究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古代农民自组织的类型及特点。秦晖认为:“严格说来古代农民自组织并不具备独立的身份特征,大多依附于某 ‘小共同体躯壳’。”[27] 钱堂容指出:“虽然自西汉以来,在各朝代中都设有专门管理农业的官员,但是如果说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涉农组织,则只能追溯到清朝后期。”[28] 其二为民国时期农民自组织。李怀印研究了半自治组织,如乡地等组织。他认为:“晚清及民国时期河北省获鹿县的乡地,属半官方人员,由村民轮任,负责催征或代垫粮银及地方治安等事务。”[29] 胡海燕、霍小霞指出民国时期农民自组织的发展由知识分子推动。她们认为:“梁漱溟先生眼中的乡村组织是中国古人所谓 ‘乡约’ 的补充改造。经过梁漱溟先生的补充改造,其内容配置分四项:乡长;乡农学校;乡公所;乡民会议。”[30] 其三为当代中国的农民自组织。黄祖辉、Olof Bolin、徐旭初认为,农民自组织的发展受制于政府组织,他们具体指出:“组织演变主要是由政治力量,而不是由市场力量导致的。那种所谓的农民合作组织,与其说是由农民自己管理的,不如说是由政治家和官僚们所操纵的。”[31] 王勇指出:“农民组织化经历了农民组织化的准备、农业合作化和农业双层经营制度建设与改革三个阶段。”[32] 由此可见,当代中国农民自组织的发展受到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影响。总之,当前学界具体分析了在古代、近现代和当代三个时期内我国农民自组织演化过程。

第二,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的相关研究。罗必良认为:“组织制度变迁是组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它既可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组织形式或组织制度对另一种形式或制度的替代过程,也可理解为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生产过程,还可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活动的制度结构的改善过程。”[33] 当前学界主要研究了古代、近现代和当代三个时期内农民自组织的制度变迁。其一为古代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汪杰贵认为:“古代农民自组织制度有三个方面特征:一是组织制度供给者为地方乡绅,以家族族长为代表;二是古代农民自组织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主要为乡村文化和家族族规;三是古代农民自组织的制度安排主要为乡绅结社制度。”[34]其二为近现代时期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这一时期农民自组织制度的供给主导主体为民国政府,然而其供给制度效率低下。杨亚梅、杨雅如、申鹏指出:“20世纪30年代初至40年代末,国民政府以行政力量供给农村合作经济制度以失败而终。”[35] 其三为当代中国农民自组织制度特征。首先,制度供给者主要为农民企业家、政府官员。其次,制度环境主要为宏观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后,具体制度安排主要包括进入制度、运作制度(理事会、监事会)、激励制度和退出制度等。由此可见,农民自组织制度处于不断变迁的过程中。

三 农民自组织的功能研究

当前学界对农民自组织的功能研究主要关注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治理功能等方面。第一,农民自组织经济功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指出:“农民自组织成长有利于农业产出水平提高、农民收入增长和农村社会发展。”[36] 第二,农民自组织社会功能。孔川、陈宁指出:“农民自组织发展能够提高农民自组织程度,加快解决 ‘三农’ 问题。”[37] 任孟娥认为:“农民自组织发展有利于新农村建设。”[38] 第三,农民自组织治理功能。韩永廷指出:“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发展,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农民合作社凭借其经济影响力,推动着乡村治理的长足进步。”[39]阎占定研究指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并参与到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乡村治理模式——嵌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40] 由此可见,农民自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治理模式转变,从而推进村庄治理,解决“三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