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 刘鑫 张宝珠主编
- 9968字
- 2021-09-18 15:27:13
第二节 政府职责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2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一、条文理解
(一)条文含义
1.《条例》第5条
关于政府对医疗行业行政监管的规定,以往主要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除此以外,其他相关规章中没有对政府监管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明确。《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的基本原则,要求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条例》将“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纳入政府的工作职责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其目的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由于医患矛盾的尖锐,导致暴力伤害事件频发,医疗纠纷的诱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而多样的,需要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由于卫生行政、保险部门、公安部门从行政建制上来看都是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政府领导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上下级,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才能协调发挥各部门职能。对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各行政部门权责清单,明确各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2.《条例》第21条
我国一直以来强调健康教育及健康知识普及,但是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地区差异大、普及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等。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患者的医疗知识匮乏,医患的医疗信息不对称,患方往往不能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以及相关医疗风险,在面对疾病进展及风险发生时,往往不知所措,或者听从他人的误导,或者情绪性地埋怨,无法理解疾病的风险及医学的局限性,而将其不能接受的后果怪责于医院或者医生。以往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的职能主要在卫生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如2010年5月5日原国家卫生部颁发了《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条例》第21条要求政府要“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从效果上更应体现为“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将该健康教育和健康知识普及上升为政府的职能,而不仅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由此可见国家对此的重视程度。
(二)关键词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其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是党中央、人民政府改善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从多个方面、多种手段、多股力量综合解决和治理治安问题。
医疗纠纷作为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医闹”、“恶性伤医”常常充斥社会新闻舆论,使医疗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恶性伤医”等暴力事件不但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
尽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但是相关伤医事件仍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升级,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中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于严厉打击“医闹”、“恶性伤医”的决心与态度。
2.分工协作机制
分工协作指的是各部门内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互相沟通、协作,以实现共同的行政监督管理目标。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医疗纠纷的处置涉及行政、司法、公安、财政、民政、保险等多个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积极履行其相关职责,同时也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协作,否则难以有效地妥善地解决医疗纠纷。“分工”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并对其行政行为负责,“协助”要求各部门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而不能局限于部门利益甚至相互掣肘。《条例》在这一点上要求人民政府作为各所属部门的领导机关,有权力也有职责领导监督所属部门的工作并要求其有效分工协作,切实妥善防范和解决医疗纠纷。
(三)意义
1.明确了政府直接对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监督管理职能
在以往与医疗行业相关的规定中,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外,并没有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对于医疗纠纷的行政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管理、监管职权一般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但由于现在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矛盾尖锐复杂,为了更好地全面协调和解决,《条例》规定了人民政府应领导、协调医疗纠纷的处理和预防,这对于系统性、全面性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2.政府负有协调、督促各部门协同履行的职责
传统横向政府间公共服务的提供是以职权和部门为导向,不是以过程和结果为向导[5],而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是一个体系,不是一个孤立、单一的部门所能完成的,同时必须配合各种手段协调进行,共同完成相关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因此,传统的政府部门“只对上级负责”的观念,明显不适合目前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现状,也不适合现代依法行政的理念,更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要求各部门分工协作,其意义在于各主管部门除需对上级负责外,还要对法律负责,更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任何一个部门单枪匹马或者碎片化的合作模式都无法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医疗纠纷的处理更是如此。打破传统的政府间合作方式和理念,创立新型合作模式成为必然趋势。人民政府作为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等各相关工作部门的领导部门,为了能有效实现服务的整体效果,负有有效协调各部门联动,督促各部门协作履行的职权和职责。
3.将“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知识”直接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任务
我国健康教育及健康知识普及并不充分,例如很多人对自身健康不关注,不愿投入精力和金钱,不注重体检,病急乱投医,听信虚假医疗广告,对疾病缺乏科学正确的认识等。正是这些错误看法让患者不从根源上防病,不及时治疗小病,不科学治疗大病,盲目听信错误医疗信息,以结果论医疗过错,从而引发各种医疗纠纷,同时加大无效医疗成本。这正如人们所说的“一毛钱健康教育,一块钱防病,十元钱治病,一百元抢救”。这种现象凸显提醒我们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所以《条例》将“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知识”直接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要求政府加大对健康教育的投入,让患者及时治病、有效防病、正确治病,减少医疗信息不对称,让公众建立健康、科学、客观的就医理念,减少对医疗风险的误解,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有的医疗纠纷中医疗活动并没有任何疏忽或者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对正确的医疗处置、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6]。健康教育工作及普及健康知识的目的是通过教育,达到改善、维护和促进个体和整个社会对健康状况和医疗文明程度建设,不但有利于公众实现健康,提高和维护健康,增强自我保健能力,而且让患者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预防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医疗纠纷的发生。
人民政府作为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单位,《条例》将“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直接作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这不但体现了政府对于普及医学知识的重视,更是从根本上预防医患矛盾的发生。
二、实务操作及要求
(一)实操要求
政府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协调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合作,逐步建立法制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督促各部门履行职权,鼓励和协调社会力量,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对于暴力伤害及治安刑事案件,应当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7]
(二)注意事项
1.政府应当事前协调各部门建立医疗纠纷综合预防体系,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医疗纠纷综合预防处理机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政府要顺利领导和协调各所属部门,首先应当事前协调各部门建立医疗纠纷综合预防体系,完善工作流程、职责和方法,并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建立现代部门新型的合作模式和高效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机制。
2.及时监督各部门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建立并落实相关评价和赏罚体系
《条例》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领导并协调各所属部门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和奖惩规则是监督管理政府及各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方式,应针对不同的部门、履行职责方式等情况设置不同的评价及奖惩模式,督促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
3.及时总结相关经验,解决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随着社会发展及社会的变革,将不断出现新的医疗纠纷形式及处理难题,因此在实践中必须积累和总结经验,认真分析教训,寻找新的应对策略,解决问题和难题,不断实践并提高应对问题的能力,才能妥善应对和处理新时期的医疗纠纷。
4.健康教育必须落到实处
加强健康教育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项有着长远意义的工程。因此,在健康教育工作中,不仅要从校园教育入手落实健康教育工作,更要从工作单位、家庭、社区、社会、团体等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普及健康教育。同时,必须注意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到基层,而且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让人人参与和接受健康教育,将健康教育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一)条文中的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医疗纠纷并不都涉及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少数暴力伤医、“医闹”、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才属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因此,《条例》第五条将所有“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待商榷,但该条反映了国家和政府对医疗纠纷的重视和决心,并引导政府及其各所属部门将医疗纠纷的处理提高到社会管理的战略高度,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的意义也是很大的。
(二)实施中的问题
1.各部门如何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监管落到实处
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的监督管理的各部门分工协作以及监管执行难以落实,流于形式和口号。分工协作要求组织内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互相沟通、协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多发性不言而喻,但实践中如何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如何细化相关工作内容、如何协调具体工作及执行、如何督促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制和措施。为了使各主管部门间分工明确,同时又能互相协作,配合达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最终目的,就需要探索高效可行的执行机制,否则会流于形式和口号。
2.如何权衡和处理“放管服”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放管服”与政府监管在实践中难以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有时难以准确把握。2016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放管服”要求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对相关行政相对人加强监管,与“放管服”的关系有时难以准确把握。如何实现现代政府职能的“放”与“管”,并高效地完成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监督管理中难题。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监督管理行业技术性强、涉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同时也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伦理问题,更属于民生问题,正确处理“放管服”与政府监管的关系,需要政府及各主管行政部门有较高的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3.健康教育和医疗知识普及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从小抓起,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健康文化,移风易俗,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实践中,对于“健康教育及医疗知识普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公众往往是通过医疗药品广告甚至是电影电视中的桥段等途径知晓相关的医疗常识,一方面缺少接受健康教育培训的途径,范围也很窄,另一方面健康教育工作的形式也不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同时对健康教育工作的宣传也不够,社会公众健康教育的意识和要求也不强。因此,健康教育和医疗知识普及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三)对策与建议
1.医疗纠纷的处理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和个人业绩的考核内容
政府应当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和个人业绩的考核内容。《条例》将医疗纠纷的领导、协调工作纳入政府职责。故从政府角度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应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作为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方面并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全面、客观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工作作为各主管部门和领导个人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素质和监管能力,促进政府部门与各主管及领导个人积极应对医疗纠纷,形成自上而下的有效联动机制。
2.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的方式、内容和适用范围
运用现代先进办公设施,积极探索更多更新的部门间协调配合的现代协调机制,完善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形式。同时,健全主要部门机制,明确主要负责部门和协办部门的职责、完成任务期限、相互配合程序、工作流程、任务未能按期完成告知程序和责任追究程序,确保协调事项的落实。学习国外先进的政府间新型合作模式,进一步创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配合手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协调方式。
3.加强健康科普教育教育,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进一步规划健康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全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让健康教育理念深入人心。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深远的工程,尽早出台一部涉及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计划、针对对象、工作重点、发展目标、组织方式的法律法规,并将相关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落实到位。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宣传和倡导“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充分认识社会、经济、环境、生活方式和行为等因素对人群健康的深刻影响,广泛宣传公共政策对公众健康的重要影响作用,坚持“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策略。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政府应当把健康教育普及工作作为重点,同时将健康教育工作深入素质教育内容,加大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投入,通过健康讲座、媒体宣传、社会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并配合优秀的师资力量、志愿者配合、行业协会支持、专业人员协助等。健康教育医疗知识普及必须面向基层和社区,对常见病和相关的医疗常识以及急救措施,做到人人知晓,提高继续接受教育的意识,让健康教育理念深入人心。同时,配合国家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将健康教育作为学生学习的内容,在学生的心中种下一颗“健康”的种子。这对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公民继续教育理念,真正实现“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的目标是有很大意义的。
4.加快政府监管机制的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
加快政府监管机制的转型,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建设服务型政府。
政府监管机制的转型主要任务是:由传统的单纯行政监管向社会监管转型。传统监管的理念是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社会公众负责,其目的是维护和保障秩序;而现代社会监管的目的是以人民和公众利益为核心,并非单纯维护和保障秩序。传统监管的“服从”理念的弊端日益凸显,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未来政府改革的主要方向,不断深化“放管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是现代行政监管制度的基础,故首先要建立良好的监管服务体系,同时加强监管制度的行政立法,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既要不“滥政”也不“懒政”,做到依法执法、执法必严。
对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也要求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和机制,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目前,我国的改革机制已经初见成效,我们已经看到了很大的转变趋势,未来对于医疗纠纷领域,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无原则地妥协:不仅无法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反而纵容医闹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医疗纠纷依法处理。因此,政府也应该本着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负责的宗旨,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以及监督管理必须牢牢地控制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切忌“口渴喝盐卤水—越喝越渴”。事实证明,只顾维护个案所谓的社会稳定、只向上级负责、只向政绩负责的做法,不依法处理,不依法监管,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例2-1】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医闹”不力问责案
2017年6月14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医院一患者在住院过程中突发急症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6月15日,患者家属纠集多人在医院内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同时用大卡车堵住医院大门,并对医院员工进行人身攻击,多名医护人员在冲突中受伤、医院分管副院长被殴打,医院无法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医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正常实施秩序。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对医闹扰乱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并没有依法处理,也没有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经向上级各级领导请示汇报后,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医院在无责任的情况下被迫做出30万元的巨额赔偿。
此事发生后,在全国引起了恶劣的影响,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结果如下:惠民县委和县政府党组向滨州市委作出书面检查,惠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向惠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对县人民医院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院长进行诫勉谈话。对惠民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对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惠民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进行诫勉谈话。按程序免去惠民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依照法律程序,免去其副县长职务。同时死者家属将30万元赔款退回,当地公安部门对该案中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司法途径处理。
评析
1.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方法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与患方积极沟通,尽早告知有关事实并说明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原因,安慰患方的情绪,引导、告知患方的纠纷可以通过院内投诉、人民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发生医闹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情况,医务人员应首先保证自身安全,同时第一时间通知院内保卫部门并报警,公安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护医疗秩序,对已经或有可能矛盾激化医疗纠纷的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及人民政府报告,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同时政府应当要求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2.本案例医疗纠纷处理的不当之处
(1)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不重视。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往往不重视,不研究如何正确妥善处理,甚至采取逃避、推诿的办法对付患者及其家属,甚至错误地认为患方是与其对立的,经常采取敌视的态度、过度自我保护和对峙的方法处理,造成医患之间缺乏互信和沟通,导致纠纷升级。政府及其公安等各部门往往认为医疗纠纷的解决之道就是“让医院给钱”而且“越给越多”,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并不认为是社会治理的难点,对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仅没有妥善处理,反而纵容医闹的发生。
(2)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和刑事法律医闹行为认识错误。该案例中患者家属纠集多人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堵大门、殴打医务人员等,已经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但作为负有维持社会和打击刑事犯罪责任的公安机关,却对此认识错误,未依法执法。这种认识错误主要是由于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导致行政不作为和对医疗纠纷的错误认识以及对非法医闹的纵容。
(3)对医疗纠纷未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是查清事实、依法赔偿。该案例中,在医院没有进行鉴定或评估其有责任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及其公安部门与医院却违法给予赔偿30万元的巨额款项,明显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判断和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
(4)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缺乏监督管理机制。该事件发生后,对没有维持治安和社会稳定、违法赔偿巨额款项等行为,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也没有追究其责任,直到该事件在网上舆情发酵之后,才由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及其下属各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进行查处后追究其责任,因此当地政府明显缺乏相关监督管理机制。
(5)政府及其下属各部门缺乏分工协作机制。医疗纠纷的处理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有时通过法律手段并无法妥善解决。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医疗纠纷,还需要有关社会救助机制、保险机制等其他途径共同解决。本案中发生医疗纠纷后,家属难以接受患者死亡的后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医闹,然而政府并没有领导各部门进行分工协调共同处理,反映了政府及其下属各部门领导分工协作机制的缺乏。
3.对医疗纠纷违法处理的监督管理
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在于“依法”和“化解”,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既不依法,也不妥善化解,主要原因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处理不重视以及行政不作为,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违法处理必须要严加监督和管理,防止医疗纠纷的处理脱离法制轨道越走越偏。对此,《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体现了政府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导地位,这体现在相关的监督和管理上。
4.案例的启示和经验教训
本案例中,上级政府介入后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案件的大反转,从赔钱到退款,如果没有上级政府及时监督管理,又将成为一个冤案,由于当地政府是采取“违法退让”的办法,而上级政府采取的是“依法处理”的态度,直接影响医疗纠纷最终处理结果,说明了政府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导地位,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政府不再是躲在“幕后”的指挥者,而应当冲到“前台”积极履行领导、协调、监督的职权,监督管理所属部门、医疗机构、患方的处理行为,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处理,同时协调各部门依法化解和人道救助,并对违法情况依法处理,及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