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关于核安全观的内涵

“理性”旨在突出核能事业安全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目前,我国能源结构正处于转型期,核能利用比重逐渐上升,经济发展对核能源需求迫切,我国核电在建规模占世界核电在建规模的40%左右,切实保护好核能安全是我国责无旁贷的发展重任和历史使命。但是要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任何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核能发展,都难以持续,都不是真正的发展。

“协调”旨在阐明核安全领域国家自主与国际合作的关系。核安全首要责任应该由各国政府承担,各国政府要强化核安全意识,加强机制建设,提升技术水平,根据本国国情采取最适合的核安全政策和举措,履行有关国际义务。核安全也是全球性课题,要吸引更多国家加入国际核安全进程,加强交流、互鉴、共享,有关多边机制和倡议要统筹协调、协同努力。以尊重各国权益为基础推进国际核安全进程,以互利共赢为途径寻求普遍核安全。

“并进”旨在阐明四个方面的并重:发展与安全并重、权利与义务并重、自主与协作并重,以及治标与治本并重。目前国际社会在核安全领域所作努力,包括自身能力建设和开展国际合作,以及制定和落实国际规范等,更多的是一种应对性层面的努力,但是应当关注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性因素及其解决之道,完善核安全政策举措,坚持核材料供需平衡,深化打击核恐怖主义国际合作,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从根源上消除或者尽量减少来自核安全领域的威胁与挑战,实现核能持久安全和发展。

二、关于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需要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首要的就是要完善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核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我国自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成立以来,已经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核安全标准、技术性文件、地方和安全立法文件构成的核安全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还要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我国核安全监管实行许可证管理。依据许可方可进行各项涉及安全相关活动。监管贯穿核电厂的全寿期,它从选址开始,贯穿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退役和废物处理等核电厂全寿期的各环节,原则上每一个环节都要单独报批。未来我国核安全监管还将在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继续进一步增强。

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还要针对核设施、核材料、放射源安全及核材料出口管制、打击非法贩运等领域,加大核设施安全建设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硬件设备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水平,提升从业人员核安全意识,建设核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加强核安全监管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