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 陆浩
- 578字
- 2021-09-18 14:48:34
条文解读
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
核设施场址经过厂址普选、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论证层层筛选后确定,并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列入国家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恰当措施对重要核设施场址进行有效保护,保护厂址不被破坏,使建厂适宜性相关的技术、安全和环境等要素得以全面保护保障,列入规划项目的厂址在规划期内不变更厂址用途等,保持厂址的可用性和规划的延续性。
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考虑到公众受潜在辐射的后果和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以及可能影响核安全或妨碍执行应急预案的任何外部事件的影响,根据本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重要核设施厂址的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三、关于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规划限制区的管理涉及影响重要核设施安全的外部人为事件的确定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规划限制区进行有效管理,如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新建和扩建项目加以引导和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
为了保证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切实有利于保障核设施安全,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必须经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