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 陆浩
- 870字
- 2021-09-18 14:48:34
立法背景
满足核设施建设的厂址资源非常宝贵,不但要考虑核安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适宜性,还要考虑应急计划的可实施性,因此有必要对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避免厂址周围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未来厂址可接受性的评价工作,确保将来核动力厂安全以及厂址周围公众安全。中国政府重视对核动力厂厂址资源的保护,采用“分级”加“分类”的两级技术框架对我国所有潜在的核电厂址进行了评价。国家核安全局对所选厂址从核安全、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环境区划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将影响核电厂址的因素划分为四个等级,在综合考量各因素分级评级结果的基础上,将核电厂址划分为四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可能具有严重场外影响的重要核设施而言,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设定规划限制区,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应急的需要,充分考虑人口分布以保证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实现对人员的有效防护;二是安全的需要,避免新建设施或场所威胁到核动力厂安全。我国对核设施设立了规划限制区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制定规划限制区划定和管理办法,有核电厂的省份,如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山东、四川等,已制定了相关地方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标准,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对于多堆厂址,还要综合考虑各反应堆的特点确定规划限制区边界;此外核事故情况下规划限制区边界公众照射剂量也有限制要求。
国外也采取了类似规划限制区的制度。在国外一般采取“三区法”即:在核动力厂址周围划出一个无常住居民的隔离区为第一区;第二区为低人口密度区,对该区人口总数和工业增长等加以规划、限制或明确地予以控制,在确定居民总数和人口密度时,应考虑到核动力厂发生严重事故时,可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该区居民的利益进行保护;此外,还规定距核动力厂更远的一定距离内不允许大规模的人口中心,此为第三区。在美国“反应堆厂址选择法规”中明确提出实行“三区法”,并在其后发布的导则中有各区域边界对反应堆的最小距离。日本原子力委员会1964年颁布的“原子炉立地审查指针”中规定实施“三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