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理解与适用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参见《民法通则》第101、102条;《民法总则》第109、110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参见《刑法》第246条)

▶条文参见

《侵权责任法》第2、20、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刑法》第243、2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