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 滕威主编
- 583字
- 2021-10-23 02:51:28
第二部分 标的物交付及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
在当前买卖合同交易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有鉴于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前提下,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之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比如,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存在有大量的以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大有不同,例如其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这类标的物既可存储于特定的实物载体,如刻录在光盘上的音乐作品,也可脱离于有体物而以数字化编码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在交付规则上,虽然买卖双方并未实际交付有体物,但仍是以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给付价款的方式履行合同,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1]此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还就多交付标的物之保管方式和保管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效力等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尤其对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顺序问题规定得更为详细,为人民法院解决因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