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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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4字
- 2021-09-10 18:17:36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注释
本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
公民作为继承人,不分性别平等地享有继承权。这种平等不但表现在横向的男女相互继承权的平等,具体包括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遗产,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兄弟可以继承姐妹的遗产,姐妹也可以继承兄弟的遗产,而且还包括作为晚辈的儿子和女儿对于作为长辈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的遗产都有继承权,而且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男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相同的,并不存在儿子多分,女儿少分的法律依据。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释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须注意的是: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必须符合“有扶养关系”这一条件,才享有继承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1976年4月27日,(76)法民字第3号)]同时,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以是否出嫁为条件。女儿不论是否出嫁,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是依据子女父母的血缘关系确定的。而女儿出嫁时父母为其置办的嫁妆与陪嫁,属于父母对女儿的生前赠与性质,女儿在父母生前就取得了对嫁妆和陪嫁的所有权。生前的赠与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此不能用赠与的财产冲抵继承的遗产。
●关联规定
《继承法意见》19-24,见64、65页;《婚姻法》第24条,见97页;《收养法》第23条,见107页。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释
本条是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为间接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做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做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做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另外,与代位继承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转继承。转继承,又称再继承、再转继承或者连续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内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
应用14 代位继承的构成条件
被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
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其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应用15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和方式
被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关联规定
《继承法意见》25-29,见65、66页。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注释
本条是关于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的规定,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来说,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依据其在丧偶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来决定,只要其在丧偶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但需注意,在此不论儿媳是否已经改嫁,都有继承权。此规定亦适用于丧偶女婿。
应用16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生病时进行护理等;
(3)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如属偶尔的看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关联规定
本法第10条,见16页;《继承法意见》30,见66页。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注释
本条规定了在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分配的原则。具体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应当均等分配,这是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是有血缘关系还是拟制的血缘关系,都平等地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并应该均等地获得遗产。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法律又有一些例外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由于其缺乏生活来源,为了保证其生活的需要,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参见“莫某某、岑某甲诉岑某乙、岑某、林某某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1期);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以此鼓励这种积极主动扶养父母的行为;此外,继承法对于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解决继承的行为也予以肯定,即使分配遗产时未进行均等分配。
可以从以下几个原则来判断遗产分配是否合情合理:(1)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2)扶养老幼原则;(3)协商原则。
应用17 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应当遵守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继承人可以协商分配遗产。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某些人多分,某些人少分,甚至不分。但应当注意的是,少分遗产或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当说明的是,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的,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当然,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协商。
各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如果没有其他特别需要考虑的因素,法院则会按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份额的原则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当然,应当注意下列特殊的情形:(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关联规定
《继承法意见》30、33、34、58、59,见66、71页。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注释
本条是关于非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除法定继承人得参加继承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适当分得遗产。具体包括两种人,即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根据《继承法意见》的规定,对于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在其依法取得遗产权利受侵害时,能以独立的主体资格起诉,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在2年以内起诉。
养子女对其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生父母的遗产。
虽不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长期对被继承人给予生活上关照和经济上扶助的,可以给其分得被继承人的适当遗产。(参见“纪某诉纪某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4期)
●关联规定
《继承法意见》31、32、57,见66、71页。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释
本条是关于处理遗产分割的原则和程序问题的规定。处理继承问题时应当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为主要解决方式,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量减少在分割遗产时的各种纷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用18 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约定女儿不继承父母的遗产
目前我国仍存在父母的遗产一般只由家庭的男丁继承,女儿一般不参与父母遗产的继承或者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遗产的现象。对于这种遗产分配的方法,虽然不符合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如果这种分配方法是被继承人子女在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基础上协商进行的,应当承认这种遗产分配方式和各个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分配的效力。除非存在被继承人的儿子不顾被继承人女儿对这种遗产分配方法的反对,如哥哥和弟弟主张全部财产只由他们兄弟继承而姐姐和妹妹没有继承权,而姐姐和妹妹反对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撤销这种遗产分配方法,维护自己享有的平等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