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税会差异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上述差异,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基本上是不相等的。在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时,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无须改变会计处理和相关账簿记录,仅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账外纳税调整。

1.2.1 处理原则

1.独立原则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违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如果会计的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此外,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均是在纳税申报表上完成的,无须体现在财务报表或账簿上。

2.统一原则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而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有规定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按照已有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这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1.2.2 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并将调整事项汇总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并最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的第15行、第16行的“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中体现。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方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会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于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暂时性差异,需通过纳税调整台账留存备查,以便在以后年度做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