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地方性法规有哪些主要类型?

(1)实施型(性)立法。指地方为了结合自己的实际,更好地对上位法进行贯彻实施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章而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应当包括将来设区的市为实施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有可能制定的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

(2)集成型(性)立法。指地方立法机关为了对某一类事务进行规范,在没有同类上位法的情况下,将散见于若干上位法之中的相关法律要素,进行汇总、梳理、编排、补充的一种立法类型。它的优势是对散见于各种上位法中的法律规范进行集中梳理,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合理编纂,便于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在地方立法中是一种颇具特色的立法形式。比如,《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就是这样一部比较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3)创制型(性)立法。指在没有同类上位法的情况下,由地方先行先试进行的创新性立法;或为解决本地区独有问题所进行的立法。经济特区立法机关所立经济特区法规与这类立法有相近的地方。创制性地方性法规的根本特点和可贵之处就在于创新。就制定没有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而言,其价值和意义在于超出一般地区甚至是全国范围而取得某种立法经验,为后来者探路,也为在全国范围进行立法奠定某种经验基础;就制定本地区独有事项的法规而言,既能够创造性地为解决本地区特有问题探索法治之路,也可以为其他地区制定特有法规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