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专门委员会的职权问题是我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因为我们是为了工作而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我们先列举若干宪法和法律规定。

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另外,在五项工作之外,还有关于民族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审议地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条款,即“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我认为,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这些规定,对于各级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也是可以适用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此外,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许多条款对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功能给予了具体规定。比如,对于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二条规定: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二十天,报告提出机关应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监督机关接到常委会审议意见后,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比如,对于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七条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比如,对于执法检查。第二十三条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专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邀请代表参加。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机关对于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委会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比如,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被认为有同法律相抵触的,两高司法解释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比如,对于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六条规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复。比如,对于特定问题调查的提议,第四十条规定: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另外,在立法法、预算法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

从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中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概括起来看,也包括从地方人大专委会实际上所从事的工作范围来看,大致有十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委员会的职权或者叫职能(职责、工作、任务),可以做几个方面的概括:一是议案权。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二是审议权。即对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相关议案、法律案、质询案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或报告。三是调查权。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四是参与立法工作。在有立法权的人大、专委会都承担着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任务,包括立法项目的论证、调研、起草、审查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其中又以法制委员会的任务更重。五是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凡是涉及专委会相关工作范围的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调查研究、文稿起草等工作。六是参与监督工作。监督工作涉及面很宽,包括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和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专项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代表约见国家工作人员等,都离不开相关专委会的参与,甚至是担当主角。七是参与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工作。主要是协助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处理公民向国家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也包括办理或者转办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工作。八是承办和督办相关议案、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对于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议案,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涉及常委会和专委会本身的专委会应当参与办理,不涉及常委会和专委会的,专委会也要参与督办。九是联系代表并组织代表参与专委会工作。在联系代表方面,专门委员会有独特的优势,因为它有自己特定范围的专业代表群体。这个专业代表群体,既是专委会的联系对象,也是依靠对象。它在调查研究、组织监督、办理议案建议的过程中都需要联系相关专业的代表并征求这些代表的意见建议,并通过联系这些代表来联系相关社会群体。为了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北京市人大的各个专门委员会都设立了与自己业务相关的专业代表履职小组,这些专业履职小组发挥了其他组织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十是完成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